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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调整职工现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时间:2024-02-29   来源:资金筹集部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更好满足职工全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求,解决职工全款购房超过规定时限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同时确保住房公积金定向支持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防范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了全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二、《通知》调整依据

1.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相关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根据《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相关规定:一些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有的甚至形成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黑色产业链”,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三、《通知》出台后预期效果

1.取消时间限制,让职工提取“更自由”。政策调整前有部分职工因各种原因错过提取时限而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消费需求不能得到充分满足。本次调整,取消现金购房提取时限,有效解决职工超期不能提取的问题。

2.明确提取额度,让提取保障“可持续”。此次政策调整明确了职工购房一年内和一年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既保证了职工提取需求,又兼顾了资金流动性平衡,让职工提取保障更有序、可持续。

3.规范二手房提取,让职工提取“有保障”。中心设定二手房须“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日期满半年以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加大中介套取公积金违规成本,可有效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秩序,更好帮助职工捂住“钱袋子” 守护“住房钱”。

文件链接:关于调整职工现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