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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积金在沈阳,我妻子能否在本溪市用公积金贷款?

时间:2016-04-27   来源: 客户服务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答:异地贷款政策我省只针对辽宁省十四个城市(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营口、辽阳、盘锦、锦州、丹东、朝阳、阜新、葫芦岛、铁岭)。在符合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前提条件下,购房职工持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及购房合同及材料到购房地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购房地管理中心与缴存地管理中心取得联系,鉴定缴存证明的真伪性,同时了解该职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购房地所在管理中心按照本地区贷款政策规定进行贷款审核。
    异地贷款申请条件:
  1、在辽宁省内各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借款人或共同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6、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征信记录合格。
  7、所购房产不为申请人家庭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8、借款人或共同申请人按规定开立公积金账户,且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9、借款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10、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尚未还清的债务;
  11、借款人所购买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
  12、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您和您爱人符合上述条件,可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异地贷款相关事宜您可具体咨询沈阳异地贷款管理部东陵(浑南新区)管理部。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沈营路29-14号,哈尔滨啤酒厂对面,联系电话2375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