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及解读
时间:2017-08-08 来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 打印:打印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59号)精神,沈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1.严格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无贷款记录的(含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存在贷款记录的(含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且贷款已结清的,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3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2.提高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商品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40%。购买二套二手住房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下,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40%调整为5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以上25年以下,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50%调整为60%。
3.政策执行日期。本政策自2017年8月8日起执行。其中,商品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房以交易日期(《房产交易申报单》日期)为准。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8月8日
关于《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59号)精神。
二、问:我和我爱人办理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一次住房商业贷款,现在都已经还清了,我们还想再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我的首付比例应该是多少?
答:应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首付比例为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