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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业务异常区域清单(二)

时间:2025-01-17   来源: 资金筹集部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提取业务异常区域清单(二)

时间:2025年1月17日

根据《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异常区域管理工作的通知》(沈住公发〔2024〕69号),确定以上区域为提取业务异常区域。缴存人全款购买以上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须自购房之日起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