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联名卡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通知
时间:2012-06-29 来源: 办公室 文字大小:大中小 打印:打印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核心业务及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的完成,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各项功能已经全面实现。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给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安全的服务,现通知如下:
1.联名卡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唯一有效身份证明,已经领取联名卡的职工应尽快到发卡银行的业务网点激活联名卡,并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出具联名卡。
2.自
3.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含组合)贷款,当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为工、建、农任何一家联名卡合作行时,无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与委托贷款银行是否一致,均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作为还贷卡,无需另行开卡。(农行开户的缴存职工,待农行联名卡制作程序正式运行后适用本规定)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