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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联名卡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通知

时间:2012-06-29   来源: 办公室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核心业务及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的完成,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各项功能已经全面实现。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给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安全的服务,现通知如下:

1.联名卡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唯一有效身份证明,已经领取联名卡的职工应尽快到发卡银行的业务网点激活联名卡,并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出具联名卡。

2.71起,已经领取联名卡的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中心将批准提取的款项直接划入职工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一般不再进行现金支付;对联名卡已发至缴存单位但职工尚未领取的,单位应尽快发放,职工领取并激活联名卡后,再办理提取业务。

3.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含组合)贷款,当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为工、建、农任何一家联名卡合作行时,无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与委托贷款银行是否一致,均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作为还贷卡,无需另行开卡。(农行开户的缴存职工,待农行联名卡制作程序正式运行后适用本规定)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