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支持职工家庭互助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时间:2022-09-30 来源: 资金筹集部 文字大小:大中小 打印:打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作用,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支持职工家庭互助购房,具体内容如下: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职工家庭成员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购房全款。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8日起执行,除本《通知》所涉及的内容外,我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要件和办理程序等仍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关于阶段性支持职工家庭互助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细则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9月27日
附件
关于阶段性支持职工家庭互助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阶段性支持职工家庭互助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提取项目
1.现金购房提取购房全款;
2.贷款购房提取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人范围
职工家庭成员购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均可就家庭成员所购住房申请提取本人账户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条件
1.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或购房首付款;
2.购房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提取人及配偶无尚未偿清的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受理要件
1.提取人身份证;
2.职工配偶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提取的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3.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4.全款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缴纳契税的《增量房申报表》,全款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
5.贷款购买商品房的提供首付款发票,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沈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或《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
6.商业贷款购房的职工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发放凭证;
7.申请提取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以上要件可联网核查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五、提取额度
1.符合条件的使用贷款购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
2.符合条件的全款购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全款金额。
3.家庭互助提取优先提取产权人及配偶账户余额,产权人及配偶账户余额不足的方可提取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账户余额。
六、办理时限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住房,符合家庭互助购房提取条件的职工,应在2023年2月28日前办结提取。
七、其他说明
1.商品房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购房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
2.使用贷款购房的,必须在发放购房贷款且已取得贷款发放凭证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3.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以尊重事实为原则,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员工档案登记表等能够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材料。
4.职工与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之间买卖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家庭互助购房提取须到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市)管理部、分中心现场办理。
6.购房职工因故退房的,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须在退房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中心返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7.对退房但未返还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伪造证件、出具虚假证明、编造申请信息等骗提套取行为,中心将根据《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沈住公发〔2017〕65号)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