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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1-08-02   来源: null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各驻沈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人群,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单位要依法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按照《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应缴职工范围的通知》(沈住公发〔2010〕33号)的规定:“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辽宁省全面推动“信用辽宁”建设工作方案》(辽委办发〔2009〕54号)中规定:“通过公共媒体加大依法披露失信行为黑名单的力度,提高失信成本,促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环境”。《沈阳市加快“信用沈阳”建设工作方案》(沈委办发〔2010〕11号)中规定“新闻媒体要加大依法披露失信行为黑名单的力度,对失信行为进行曝光,提高其失信成本”。《沈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沈阳市政府令第19号)中规定,企业拖欠住房公积金记入企业提示信息,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故意欠缴住房公积金记入企业警示信息,并规定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企业信用信息。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其他有关问题
    凡尚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含单位已开户,但有部分职工未开户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并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驻区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事宜,可与中心驻区管理部联系,也可登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对拒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中心将根据上述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曝光,并适时对涉嫌违法单位启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