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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制度建设 有效提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诚信水平

时间:2014-05-04   来源: 资金筹集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近年来,部分城市出现了个别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中介机构及个人,通过伪造、购买虚假证件等方式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这种不诚信行为影响了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避免发生类似有关城市骗取住房公积金蔓延的现象,我市不断加强对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不诚信行为的治理力度,并于2013年末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不良信用管理制度》(沈住公发〔2013〕38号,以下简称《制度》),2014年1月1日该《制度》正式实施。今年年初以来,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制度》的宣传落实工作,促进我市职工诚信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责任意识不断提升。
    一是加强宣传工作,培养诚信意识。中心各驻区、县(市)管理部在其办事大厅显著位置,以通知、板报、温馨提示等形式,宣传《制度》有关内容,提醒职工诚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同时,管理部通过举办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员培训班,宣传住房公积金信用建设的意义及失信的危害,并通过单位经办员向广大缴存职工进行传达。
    二是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流程。中心各管理部负责本区域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不良信用记录的具体管理工作。管理部应自发现缴存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之日起,进行相应处理:首先,对职工已完成住房公积金资金提取的,追回已骗提的住房公积金。其次,发文通报职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管理部门,并建议单位给予职工相应处分。最后,通过中心计算机系统“个人不良信用维护”平台,将职工列入住房公积金不良信用黑名单,系统自动对职工账户进行提取和个人贷款冻结操作,冻结期限为5年。职工账户冻结期间,不能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三是提高违规成本,动态跟踪管理。因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冻结的个人账户,冻结期满后仍未全额退还骗提资金的,对该账户实行部分提取冻结,冻结金额为未退还的骗提金额;职工账户余额不足未退还骗提金额的,实行全部提取冻结。只有当职工符合销户提取条件时,方能提取该笔冻结资金。冻结期满后仍未全额退还骗提资金的职工,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通过伪造证件等手段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中心将适时向有关征信管理机构,报送职工不良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并纳入其征信系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