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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违规提取公积金案例援引

时间:2023-11-03   来源: 资金筹集部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住房公积金是解决缴存职工住房融资需求的互助性资金,不同于个人存款,必须“专款专用”。一切不符合提取条件“套现”的行为都是违规、违法的,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骗提案例一: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安某某等买证人通过向申某某等卖证人购买伪造的异地不动产权证书、户口簿等证件,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2022年末,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能动履职,对卖证“一号人物”申某某等卖证人依法从快从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向买证人释法说理,引导其将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对安某某等情节轻微的买证人,开展集中听证、集中训诫。

骗提案例二:2022年3月24日,李某购买闫某位于大庆市龙凤区一处楼房,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次日,李某以购买自住用房为由在公积金中心提取公积金12.03万元,当天将购得的上述房产转卖给案外人由某,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得知后认为李某属于违规提现,于2023年2月将李某诉至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违规提取的公积金12.03万元。大庆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购得房屋次日将房屋转卖,此种行为不符合通常情形下自然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行为方式,且未居住就又将房屋转卖,并未实现自住住房的购买目的,可以认定李某购买该房屋的目的并非自用。李某以短期内买卖房屋的形式,掩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非法目的,此行为损害了其他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利益,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判令李某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返还违规提取的公积金款项12.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