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时间:2024-04-08 来源:资金筹集部 文字大小:大中小 打印:打印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公司承诺:(1)同意按购房人拟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和已支付的首付款资金的合计金额,作为购房合同首付款项,与购房人签订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同意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约定提取资金同购房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并划转至我司在中心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
(3)购房人向沈阳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转入我司在中心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仅作为购房人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我司无权支付给购房人及其配偶或挪作他用;
(4)若购房人与我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司将在解除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递交退房说明材料,递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划转资金逐笔、足额、按原渠道退回至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账户。
(5)若我司未按政策规定或承诺内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资金监管账户、未按要求使用划转资金、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退房退公积金手续等,我司自愿承担返还相应金额住房公积金责任,并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合同章)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