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行业规范(试行)
时间:2022-02-11 来源: 办公室 文字大小:大中小 打印:打印
第一条 为推进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法制化、规范化、服务化、效能化建设,进一步规范窗口工作人员的基本行为,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根据《沈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沈政府令第51号)、《沈阳市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试行)》沈委办发〔2019〕47号,以及国家、省、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进驻中心各单位、各部门,中心各部(室)和各办事大厅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接待服务对象时,要主动热情,态度和蔼,先请其就坐,然后再为其办理手续。遇有孕妇、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要优先给予办理。与服务对象传递资料时,动作要轻缓。
第四条 熟悉本岗位业务及相关规章制度,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要耐心倾听,全面细致地解答清楚,对服务对象在办理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应“一次性告知”。最终达到“跑一次”是底线,“不用跑”是常态,“跑多次”是例外的目标。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全面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并充分发挥“好差评”制度作用,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主动请服务对象对自己的服务进行评价,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六条 遇到自己无法处理的问题或出现纷争时,要及时请示部门主管领导,并及时报告中心管理部门。
第七条 对工作高度负责,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按时到岗,不迟到早退,不串岗、不空岗,因故离岗要安排专人替岗或摆放提示桌牌。
第八条 严格遵守中心延时、预约服务制度,做到“没办完不休息,下班急事也要办,周六日有需求还要办”。
第九条 与服务对象交谈应当讲普通话,达到口齿清楚、条理清晰、言简意赅、用语文明。
第十条 当有服务对象办理业务时,应尽快停下手中的工作,主动与对方打招呼:“您好,请坐。请问有什么事可以帮您?”或者“您需要办理什么业务?”,办理完毕后要说“再见”。
第十一条 在办理有关服务事项时,要说“请稍候,我马上给您办理”、“根据××规定,请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对不起,您还缺少××材料,我现在把补办件的清单给您,请您完善后再来办理”、“下面的手续请到××窗口办理”等。
第十二条 当服务对象提出意见或建议时要回答:“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帮助”;当受到服务对象表扬时要回答:“感谢您对我们的支持和鼓励”。
第十三条 工作期间,着制式工装,整洁庄重,佩戴胸卡,不得穿拖鞋。站、坐姿要端正,在服务对象面前不准有任何不礼貌的行为,听要专注、做要认真。
第十四条 发式得体。发色、发型要适宜,不准留与身份不符的发型。男同志不准留长发和胡须,女同志化妆要大方得体,佩带饰品要庄重适度。
第十五条 办公桌椅、饮水机、办公电话等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办公桌面只摆放工作必需物品,不摆放影响整体美观的物品。
第十六条 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垃圾要分类投放,不在办公区域吸烟,保持楼内、室内卫生清洁。
第十七条 倡导勤俭节约。精心使用和保管公共物品,养成良好的节水、节电、节约办公用品习惯。
第十八条 增强安全意识。自觉丰富安全生产防范知识,加强安全演练,提高应对各类事故和意外的能力。对可疑人员、物品要及时上报中心管理部门,防患于未然。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