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时间:2015-03-31 来源: 资金筹集处 文字大小:大中小 打印:打印
沈住公发〔2008〕10号
各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高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一次会议批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到单位、职工各5%-12%。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我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
三、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制订缴存计划,逐年提高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逐步达到单位、职工缴存比例各12%。
四、本通知由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各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高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一次会议批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到单位、职工各5%-12%。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我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
三、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制订缴存计划,逐年提高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逐步达到单位、职工缴存比例各12%。
四、本通知由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