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关于印发《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6-08-01   来源: 法规稽核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关于印发《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沈住公发〔2016〕22号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处罚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核规定》、《沈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核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及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行政权力中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是指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据《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因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以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做出的行政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一项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是指中心法制部门按照程序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对其执法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请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法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以及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未批准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中心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各环节形成的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五)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 

(六)是否属于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案件;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  管理部提请中心法制部门审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时,应向中心法制部门提供《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相关证据,法制部门也可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审查完成后,法制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建议管理部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各种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提报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决定。

第六条  中心法制部门审查完毕,应形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

第七条  管理部收到中心法制部门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后,应执行法制部门的决定。对中心法制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管理部可以提请中心法制部门复核。

第八条  法制审核合法后形成书面报告,报请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后制作并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第九条  法制审核应在收到管理部递交的全部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核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第十条  中心法制部门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向市政府法制办或者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向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一条  中心法制部门应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