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沈阳现代化都市圈内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3-04-06 来源: 资金筹集部 文字大小:大中小 打印:打印
各部(室)、分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沈阳现代化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战略合作,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跨域协同高效办理,中心决定优化调整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实现都市圈内异地购房提取享有缴存地购房提取的同等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范围
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沈阳现代化都市圈范围
沈阳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朝阳市(以下简称“都市圈城市”)。
三、调整内容
(一)职工在“都市圈城市”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无需提供职工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二)职工在“都市圈城市”现金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即可办理提取。
(三)职工在“都市圈城市”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权证书》未下发的可持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办理提取。
四、办理流程
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都市圈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在沈阳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都市圈通办”窗口申请。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职工购房事实,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向沈阳中心回复核实结果。职工购房事实核实无误的,即刻办结。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其他
(一)本通知未涉及的提取申请条件、提取额度、办理要件等事项,按照现行沈阳市购房提取政策执行。
(二)通过“辽事通app”“异地公积金贷款信息”等途径能够即时核实房产真实性及相关购房信息的,无需购房地中心核实职工购房事实应即刻办结。
(三)通过“都市圈通办”窗口或其他联网手段均无法核实房产的,在职工诚信承诺后可由管理部主任先行签批办理,待事后具备核查条件,必须逐笔补查。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