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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现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2-29   来源: 资金筹集部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各部(室)、分中心: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大对职工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更好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八次、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心决定调整职工现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

1.取消职工现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时限。取消职工现金购买自住住房须在购房两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限制。调整为,职工现金购买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分别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调整职工现金购买二手房提取时限。职工现金购买二手房,由“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日期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调整为“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日期满半年以上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相关说明

1.提取额度。现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购房一年内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房一年后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满一年期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购房时间。商品房购房时间以商品房备案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二手房购房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书》签发日期为准。

3.政策调整时间。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开始执行。2024年2月29日(含)以前,已现金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按原政策执行。

4.《关于简化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沈住公发〔2021〕18号)中涉及现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政策以本通知为准。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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