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时间:2024-04-08 来源: 资金筹集部 文字大小:大中小 打印:打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作用,提高职工购房资金支付能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决定阶段性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职工在沈阳市行政区域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时限为2024年11月30日前。
二、提取方式及额度
1.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房提取购房首付款的,可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预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先支付购房首付款,在贷款划拨成功后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预提取住房公积金资金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一并划转至贷款申请人与中心约定的贷款资金划拨账户(商品房划入开发企业在中心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二手房划入资金监管账户)。
2.使用商业贷款购房提取购房首付款的,在商业贷款划拨成功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尚未支付的购房首付款;贷款划拨成功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分别申请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不含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的购房首付款)。
三、办理要件
1.提取人身份证;
2.职工配偶提取的提供《结婚证》;
3.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4.商品房提供购房首付款证明,二手房提供《沈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或《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
5.商业贷款购房的职工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发放凭证;
6.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商品房,且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职工,提供开发商出具的《同意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附件);
7.申请提取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以上要件可联网核查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四、业务办理流程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预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确认购房总价,初步确定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金额、拟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金额和拟贷款金额。
2.购买商品房的,与开发企业签订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二手房的,在申请贷款时与售房人共同确认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签单》(柜面领取)。
3.在各区(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持所需办理要件同步提交提取申请。
4.中心按规定核准职工提取资金,审核无误后,将提取资金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一并划入贷款申请人与中心约定的贷款资金划拨账户。
(二)贷款划拨成功后提取购房首付款
职工在贷款划拨成功后,至各区(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柜面,持所需办理要件申请提取。
五、其他事项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在贷款划拨成功后,对自有资金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部分申请一次补提。
2.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不影响职工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
3.购房人因故退房的,开发企业应在职工退房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中心递交职工退房说明,递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划转资金逐笔、足额、按原渠道退回至中心银行账户。
4.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除本《通知》所涉及的内容外,我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要件和办理程序等仍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同意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同意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公司承诺:(1)同意按购房人拟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和已支付的首付款资金的合计金额,作为购房合同首付款项,与购房人签订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同意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约定提取资金同购房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并划转至我司在中心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
(3)购房人向沈阳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转入我司在中心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仅作为购房人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我司无权支付给购房人及其配偶或挪作他用;
(4)若购房人与我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司将在解除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递交退房说明材料,递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划转资金逐笔、足额、按原渠道退回至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账户。
(5)若我司未按政策规定或承诺内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资金监管账户、未按要求使用划转资金、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退房退公积金手续等,我司自愿承担返还相应金额住房公积金责任,并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合同章)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