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异常区域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12-02 来源: 资金筹集部 文字大小:大中小 打印:打印
各部(室)、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秩序,切实维护缴存人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中心决定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异常区域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业务异常区域确认标准
缴存人全款购买商品房提取业务中,提取金额与房屋总价相近,或所购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短期内再交易等异常情况在某一区域相对集中,则将该区域确认为提取业务异常区域。
二、加强提取业务异常区域内购房提取管理
缴存人全款购买商品房,房屋所在街道、社区或小区属于提取业务异常区域的,须自购房之日起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房之日以缴存人申请提取所持要件确认:持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申请提取的,以签订购房合同日期确认;持不动产权证书申请提取的,以不动产权证书签发日期确认。
三、确认提取业务异常区域流程
1.各管理部、分中心及中心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业务管理中,发现疑似提取业务异常区域的,应及时向资金筹集部反馈情况。反馈信息应包括:提取人身份信息、购房地址、购房总价、提取金额等。
2.资金筹集部通过数据分析比对、跨地协查等方式核查情况。经核查,确实符合提取业务异常区域确认标准的,由资金筹集部报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购房所在区域确定为提取业务异常区域。
3.资金筹集部汇总形成《提取业务异常区域清单》,并通过中心官方网站对外公示。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