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5-08-20 来源: 资金筹集部 文字大小:大中小 打印:打印
各部(室)、分中心:
现将《沈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增强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能力,根据国家关于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要求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满16周岁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信用良好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沈阳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应与沈阳公积金中心签订《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缴存资格、缴存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六条 沈阳公积金中心为灵活就业缴存人设立灵活就业缴存专户,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在该账户下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户,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
(二)《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附件)。
第八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单位的在职职工,仍按现行单位在职职工相关政策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个人账户。
第三章 缴存
第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由其自行申报。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第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可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在规定范围内按需调整,可选择按月、季、半年、年等频次缴存。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后,月缴存额不得低于月还贷额。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约定,按期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补缴。个人账户开立6个月内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住房公积金账户将自动注销。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单位就业的,应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单位缴存职工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即时终止。
单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沈阳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可自愿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的异地转出或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人通过同城转移或者异地转移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专户的,自转入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在职职工标准,依法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四章 提取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无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单位缴存职工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拥有所有权购房商业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四)符合沈阳市住宅电梯更新改造范围,实际支付更新改造费用的。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使用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月还款本息额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额。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无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销户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销户满三个月可再次申请在建制单位开立个人账户;销户满半年可再次申请开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章 贷款
第十九条 在沈阳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新购买自住住房,可作为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与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是单位缴存职工或灵活就业缴存人)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商转公贷款,按照我市商转公贷款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新购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政策,原则上与单位缴存职工贷款政策一致。高层次人才、高品质住宅、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适用于灵活就业缴存人。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须开户满180天,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职工与灵活就业缴存人身份发生转换,或灵活就业缴存人从异地转入,且身份转换或账户转入期间未发生断缴和提取销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间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应为新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应在房产部门完成购房备案登记。购买二手自住住房,售房人应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且房屋产权明晰、无抵押、可交易;
(三)灵活就业缴存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灵活就业缴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五)灵活就业缴存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商转公贷款等);
(六)灵活就业缴存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七)灵活就业缴存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八)灵活就业缴存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沈阳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方式;
(九)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如下:
(一)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账户余额之和乘以账户余额倍数,确定账户余额倍数限额,账户余额倍数与个人信用挂钩;
(二)贷款比例限额、还贷能力限额、最高贷款限额以及核减家庭负债金额等计算规则与单位缴存职工贷款政策一致。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偿还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最高还贷年龄,即男68周岁、女63周岁。灵活就业缴存人购买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计算规则与单位缴存职工贷款政策一致。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灵活就业缴存人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灵活就业缴存人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连续3期(含3期)逾期还款或累计逾期还款期数达6期(含6期)以上的,沈阳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及时处分抵押物。
对于获得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贷款偿还期间存在连续3期(含3期)逾期还款或累计逾期还款期数达6期(含6期)以上的灵活就业缴存人,不予再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因不履行住房公积金还款义务而产生贷款逾期的,其违约记录记入灵活就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并按规定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参照国家规定的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利率计息。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享受缴存利息补贴,年度缴存补贴标准为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个人新增缴存资金的0.5%,计算方式与正常年度结息保持一致。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内发生提取或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补贴不予计发。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资金与在职职工缴存资金统一管理。资金流动性不足的,可通过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等补充资金流动性,所产生的成本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资金有结余的,可通过定期存款、购买国债等方式保值增值。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当灵活就业缴存体系不足以维持持续性经营,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沈阳公积金中心可暂停新增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已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继续缴存、提取及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三条 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可选择参照在职职工身份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进行缴存。
第三十四条 在我市就业或创业的驻沈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毕业生,可自愿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提前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开户补贴激励政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时间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甲方(缴存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
乙方(中心):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同意按照《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沈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缴存资格
第一条 甲方确认充分知晓并承诺完全符合下列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资格要求: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为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或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
3.在全国范围内未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原账户已经封存;
4.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甲方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自愿按本协议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接受乙方的服务,期间不同时通过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甲方在此同意,在协议订立和履行期间授权乙方核查所提交的缴存资格信息。
二、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
第二条 甲方可以通过线上服务渠道或业务网点办理缴存、提取、贷款以及查询、开具相关证明等业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暂停办理或拒绝甲方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
1.乙方对甲方个人身份信息或缴存信息存在疑义,要求甲方提供其他辅助材料,甲方拒绝提供;
2.甲方持伪造、变造证件办理业务;
3.甲方填写虚假个人信息可能影响到本协议履行,经乙方通知仍不更正的,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为空号或已停机、住所为公共场所等;
4.其他违反《沈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三条 乙方为甲方设立灵活就业缴存人自愿缴存专户,符合条件的甲方在该账户下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四条 甲方需提供本人名下银行卡(Ⅰ类账户储蓄卡),并委托乙方扣划账户资金用于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授权开户银行按照乙方的指令从甲方账户中扣款。银行卡如有变动,由甲方主动向乙方提出换卡申请。甲方未及时申请换卡导致扣划失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需按时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以下指定账户。未在自愿缴存协议约定时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补缴。
甲方应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开立6个月内进行缴存,若超过约定期限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住房公积金账户将自动注销。
甲方银行卡开户银行:
银行卡卡号:
第五条 甲方办理公积金贷款后,月缴存额不得低于月还款额。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依据相关规定调整最低缴存基数后,如甲方的缴存基数低于调整后的最低缴存基数,则甲方缴存方案自动按乙方调整后的最低缴存基数执行。
第六条 甲方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灵活就业缴存人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未按时、足额缴存,由此对甲方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或协议事先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转让本协议约定的权利或义务。
第八条 甲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参照国家规定的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利率计息。甲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沈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享受缴存利息补贴。
第九条 甲方在本市单位就业的,应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建制单位缴存职工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即时终止。
建制单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沈阳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可自愿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条 甲方符合沈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可以向乙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甲方符合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可以向乙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协议变更与终止
(一)协议变更
第十二条 甲方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可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在规定范围内按需调整。
第十三条 甲方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所、手机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信息发生变化后通过线上服务渠道或业务网点申请变更。
甲方未履行前款义务,因本协议发生争议乙方及法院送达地址、电话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协议终止
第十四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第十五条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转入录用(聘用)单位且录用(聘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2.甲方通过异地转移接续方式转出;
3.甲方在专户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注销;
4.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政策变更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5.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四、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撤回同意个人信息处理等原因致使乙方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
第十八条 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事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
第十九条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协议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甲方确认并承诺已充分阅读本协议各项条款及《沈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熟悉本协议及相关文件之全部内容,完全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清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条 本协议有2份附件,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当然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沈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本协议按公布的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如签字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天的,以较晚的时间作为合同生效时间。
前款所称签字盖章包括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条款约定不明确或理解有歧义的,甲、乙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现行政策以及公积金管理的行业习惯,结合有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确定争议条款的具体含义。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日期: 日期:
个人信息处理告知与授权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和不动产登记等机构有权依法查询、核实甲方的个人信息。甲方授权乙方向包括但不限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和不动产登记等机构依法查询、核实甲方相关信息,用于办理甲方的住房公积金业务以及组织住房公积金内外部审计、业务分析统计、监管报送、征信报送、司法协助、合规检查等。
甲方授权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包括:
姓名、国家或地区、户籍情况、出生年月、性别、学历、职称、手机号码、婚姻状况、证件类型、证件号、通讯地址、配偶姓名、配偶证件类型、配偶证件号码、职业、手机号码、个人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金额、缴存方式、托收日、托收账户号码、个人征信信息、不动产交易信息、家庭房产套数、个人社保信息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乙方符合不需要履行向甲方事先告知同意而采集个人信息的情形时,可不必事先征得甲方同意而采集其信息。
2.乙方处理甲方个人敏感信息用于办理甲方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以及依法依规用于住房公积金内外部审计、业务分析统计、监管报送、征信报送、司法协助、合规检查等业务之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甲方个人敏感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甲方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甲方的个人生物识别、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
甲方对此明确知晓并同意。
3.乙方或乙方授权的第三方为甲方提供多种身份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静态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生物信息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如甲方选择不提供某一类或某几类信息的,不影响甲方采用其他方式完成身份验证。
4.乙方有权处理甲方上述未去标识化的个人信息的期限,从甲方申请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结之日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存储、提供相关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用于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除外。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甲方尚未办理销户的或者仍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视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结。
5.乙方应当采取各种合理且必要的措施保障甲方的个人信息安全,确保信息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符合最小必要原则。当乙方需要向其他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提供甲方个人信息时,应当符合本协议的约定,或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未去标识化的甲方个人信息直接用于商业目的。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日期: 日期:
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手机号码 | 亲属手机号码 | ||
家庭住址 | |||
职业类别 |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雇工 £餐饮配送(送餐员、骑手等) £家政服务(保洁、钟点工、送水工、洗衣工等) £共享交通(网约车司机、代驾等) £直播/短视频领域(主播、短视频运营等) £物流仓储(快递员、货运司机等) £数字营销设计(视觉设计、排版制作等) £律师 £会计 £其他 | ||
缴存基数 | 缴存比例 | ||
月缴存额 | 首次汇缴年月 | 年 月 | |
缴款方式 | £委托按月扣款 £委托按季扣款 | ||
开户机构 | 开户银行网点 | ||
扣款银行 | 扣款银行卡号 | ||
银行推广人员 | 户籍所在区域 | £城镇 £乡村 £本地 £非本地 | |
申请人 承 诺 | 本人同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此申请表填写内容,为本人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同意遵照《沈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 申请日期: | ||
中 心 审核意见 | 经审查,该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缴存开户条件,同意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
备注: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10%-24%;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扣款银行卡应为申请人本人Ⅰ类银行储蓄卡。本表信息仅用于公积金开户业务,须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