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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积金2016年度法治建设情况报告

时间:2017-02-16   来源:法规稽查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2016年,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法治建设坚持以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沈阳市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实施意见》《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和《沈阳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有关要求,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使职权,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健全制度、防控风险,着力提升公积金依法治理能力,积极推进沈阳住房公积金科学健康发展,为优化我市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理清法治建设思路,着力提升法治理论素养
一是研究制定年度法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按照《沈阳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结合公积金中心实际,制定中心《2016年法治建设工作要点》,对法治宣传教育培训、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法规数据库、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实施合法性审查等13项法治工作做出具体安排,每项工作都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
二是理清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按照《市编委办关于开展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集中调整工作通知》《市编委办关于开展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梳理等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赋予的职权,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实际,梳理出《中心2016年权责清单》《中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及服务事项。目前,中心共保留6项行政职权,提供20项公共事项服务,并将所有清单及办事指南公布在中心网站,方便服务群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加强法治理论学习。依托中心下发《住房公积金法规制度汇编》和五险一金法律政策图书,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普及法律知识;同时,中心制定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中层以上干部网上学习依法行政和法律法规,完成全年培训计划,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理论素养。
二、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不断完善法治建设体系
一是建立“双随机”机制。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结合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际,制定了《中心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明确随机抽查的内容、频率、次数及检查结果公布方式,并建立健全“一单两库”,开发随机抽查信息系统。
二是建立法制审核制度。根据市法制办印发《关于调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的通知》要求,制定《中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法制审核内容,落实合法性审查工作要件和标准。
三是落实备案审查制度。根据《沈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将中心进行的行政处罚全都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行政处罚前经法制机构审核。
四是完善行政执法规范。按照省市关于行政执法有关要求,中心及时修订《沈阳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范》,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过程监控,重点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法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制度、企业回访制度等,及时印发执行。
五是常态化清理规章制度。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继续开展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发《关于开展法规制度文件和法律文书清理工作的通知》,重点清理汇编中现行规范性文件、业务制度文件和行政人事制度文件。逐步建立健全法规数据库,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制度和中心印发的各类规章制度以及各类法律文书分类登记,并定期编印文件汇编。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一是召开专题会议部署。3月29日,中心组织召开行政执法专题会议,认真剖析去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症结,并对今年开展行政执法提出了具体要求。6月17日,按照全市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工作会议要求,组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全部参加,对落实会议要求做出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
二是做好执法检查自查整改。按照《沈阳市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检查内容和范围,通过调研走访、察看行政执法汇总表以及检查档案等方式,认真查找存在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关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整改措施。
三是明确执法行为要求。根据省《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沈阳市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等要求,制定《中心2016年行政执法工作要点》,对执法检查内容、方式、程序、时限以及纪律做了明确要求。
四、扎实做好执法工作,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
一是计划检查正常开展。经市政府审批,全年计划检查100户,年初下发《关于在全市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全年共检查100户,办结100户,办结100%,新增开户人数569人,新增月缴额65.8万元,有效地促进增人扩面工作。
二是加大行政处理力度。对证据确凿、限期内仍不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中心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今年共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8份、《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3份及《督促函》3份,对违法单位进行依法处理。
三是开展执法证件审验。按市法制办通知要求,对中心所有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初审,并到法制办进行审核。经审核注销9人,计划换领32人,目前中心执法证件合格有效的55人,并将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布在中心网站。
四是组织执法业务培训。按照年度培训计划,为提升中层干部及执法人员法治素养,于8月和12月份分别组织了行政执法和法律常识专题培训,邀请市法制办专家、法律顾问进行专题讲座。对执法证件即将到期的执法人员统一参加市组织的执法培训及考试,着力提升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能力。
五是抓好案卷评查。按照《沈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制发了《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对执法案卷中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执法程序、执法文书规范性完整性进行评查,采取部门自查和统一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评查案卷100卷,全部合格。
六是建立月报制度。每月初各管理部报送一次行政执法进展情况,中心及时掌握执法动态,并在中心微信群通报。
五、积极落实房产新政,推进房地产健康发展
一是出台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沈阳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补充措施》,中心于4月和8月份先后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对取消楼盘未封顶公积金贷款限制、职工以家庭为单位购房、实行“认贷不认房”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购房、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可用公积金付首付、省内异地公积金互贷互还业务等政策,细化具体操作流程,进一步优化公积金使用政策。
二是延伸贷款服务。为更好地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发展,方便职工办理业务,满足日益增长的贷款需求,上半年中心研究制定了《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延伸工作实施方案》,并按方案要求完成各项前期筹备工作;下半年中心分别组织建行、工行、农行开设了4个延伸银行网点,开展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延伸服务,截止年底已办理个贷业务7233笔、受理贷款29.15亿元。
三是开办贴息贷款。为满足我市职工刚性购房需求和改善型购房需求,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缓解中心资金流动性不足,中心按年计划从7月4日开始,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已制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工作实施方案》《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政府招标采购,确定了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为中标承办银行,并实施双方系统开发对接和业务办理,截止年底共受理贴息贷款61.19亿元。
四是完善个贷风险防范体系。针对今年房地产市场严峻复杂的形势,及时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把好贷前审批关,从源头上规避风险,做好贷中审核和贷后管理工作。取消二手房贷款评估手续费300元/户,实现了公积金业务零收费。进一步健全机关处室、管理部、银行和担保部门“四级联动”定期调度催收联动机制,有效提高个贷风险防范水平,住房公积金个贷逾期率仅为0.0001%,个贷资产质量在全国各省会城市公积金行业长期名列前茅。
六、有效实施降本减负政策,加强归集提取管理
一是严格规范缴存比例和基数。根据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有关要求,中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严格规范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行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缴存工资基数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是放开租房提取政策。积极落实《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精神,规定租房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活期金额,支持职工租房消费需求。为提高租房提取审核效率,中心重新修订租房提取业务流程,调整房屋租赁信息为非必查项,灵活确定职工婚姻状况信息查询时间,大大缩减了租房提取审批时限,实现租房提取即时办结。
三是严格管理终止劳动关系职工账户。单位申请办理职工账户集中封存业务,职工申请办理非本市常住户口、户口迁出本市、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等销户提取业务,提供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要件统一规范为职工停缴养老保险《变动通知单》,其它离职证明材料无效。对疑似伪造的职工停缴养老保险《变动通知单》,登录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核查真伪,职工伪造养老保险《变动通知单》的,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并按《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良信用管理制度》规定处理。
七、简化行政服务项目,优化行政服务流程
一是缩减行政职权。按照市《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府放权加快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要求,中心对行政职权进行认真研究清理,行政职权由去年的12项缩减为四类6项,即行政处罚1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户登记审批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缓缴与降低缴存比例审核改为备案核查制。
二是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度。按照《沈阳市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及时建立《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公积金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的行为幅度、方式、时限等细化量化,从制度和机制上预防权力滥用。
三是减化审批要件及流程。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13项业务办理要件共减少13件、贷款要件减少11件。审批流程从管理部到中心也得到不同程度的简化,尤其是对职工个人的贷款审批时限由原来的15天缩减为商品房8天、存量房10天即可办理完毕;全部提取业务即时办结,其它对缴存单位的业务办理只要符合条件则也全部实现即时办理,有效地方便广大企业及职工办理公积金业务。
四是创新研发推广网厅业务。为推进住房公积金实现科学化、高效化管理,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中心组织研发了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业务系统,为缴存单位提供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6月份,网厅一期工程顺利运行,实现公积金对公业务的网上办理、网上结算、网上办结。下半年,中心启动网厅二期的系统建设,主要针对个人业务,计划在2017年上半年正式上线运行。缴存企业和职工无需提供任何要件,无需填写任何纸质表格,足不出户就可在网上即时办理单位和个人业务。截至年底,已有1.4万户单位签约开通网上业务,占全部正常缴存单位的70%;网上汇缴4.2万多笔,汇缴金额31亿元。该项目获得2016年智慧沈阳优秀项目三等奖。
五是取消存量房贷款评估前置手续。为进一步防范资金风险,改善营商环境,减少职工办理存量房贷款手续及费用,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中心决定从2016年8月1日起取消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评估前置手续,对于存量房竣工年限可通过“沈阳市城建档案信息网”或“房产信息网”查询,对于房屋价值的核定以《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表》“合同金额”、“计税价格”和《沈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房屋申报成交价格”中最低价为准。
八、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坚持推行政务公开
一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2016年“两会”,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共1件,中心领导高度重视,责成业务处室认真研究回答代表的建议,做到于法有据,办复率、满意率、办结率均为100%。
二是加强法制信息宣传。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地做好公积金法制宣传工作,定期到管理部及企业调研法制工作,宣传公积金法规政策及工作动态。全年报送市政府法制办信息38篇,其中2篇在《政府法制》刊物上发表。
三是全面推行信息公开。全年中心网站发布、更新信息358篇,政务公开更新信息55条,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等媒体每天公开信息,接受《沈阳新政》、《民生连线》、《连心桥》等多家新闻媒体栏目采访。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4次,宣传公积金新政和便民举措。中心网站“在线咨询”栏目回复职工来信6654封,政务咨询栏目更新131条。新浪微博发布信息、回复信息共1366余次。中心通过市长信箱平台共收到市民信件62封,按时办结率、回复率、结案率均为100%。
九、发挥法律服务职能,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效能
一是做好法律保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为中心提供法律援助。邀请法律顾问参与行政执法、职工投诉、资产保全、合同纠纷及中心有关网厅业务协议、大学生贷款保证协议与合同等36项涉法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报告,切实保障中心依法行政。
二是加强考核监督。将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中主要内容纳入管理中心《聘请法律顾问合同》。除按合同约定进行日常工作考核监督外,每年都要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资质进行一次审验,并于年终对全年法律顾问工作进行全年考核和工作总结。
三是发挥联动机制功能。严格落实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配合法院做好对住房公积金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委托贷款案件执行以及未结执行案件推进执行等事项,有效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案件的依法、规范、高效执行,全年共办理公积金扣划案件22起。
四是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认真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工作质量,妥善解决职工上访、投诉工作,积极化解矛盾争议,尽量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全年无行政复议,涉及行政应诉案件7件。积极做好各项诉讼准备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应诉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