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六届四次会议(第448号)《关于优化沈阳市公积金提取政策的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5-04-01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印
王华钰代表:
您在市政协第十六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优化沈阳市公积金提取政策的提案已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重视和关心,针对您提出的建议,中心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建议扩大购房首付款提取范围的答复
(一)国家关于贷款购房提取申请人范围的规定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九条:“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二)我市关于贷款购房提取申请人范围的规定
目前中心阶段性实施贷款购房首付款提取政策,政策执行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提取申请人的范围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
为缓解疫情期间职工购买住房的资金压力,中心曾于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阶段性实施职工家庭互助提取政策,允许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贷款购房首付款。
(三)针对代表建议我中心的答复意见
下一步,中心将根据代表建议及我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相关决策部署,适时调整贷款购房提取政策,有效缓解购房者家庭的购房压力。
二、对建议扩大购买自住房提取时间范围的答复
(一)国家关于购买住房提取时间的规定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范围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八项:“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
(二)我市关于购买住房提取时间的规定
为更好满足职工全款购房的提取需求,中心自2024年3月1日起,取消了全款购房须在规定时间申请提取的限制。职工2019年1月1日后全款购买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分别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有效解决2019年1月1日前全款购房职工“房证超期”不能提取的问题。
(三)针对代表建议我中心的答复意见
按照中心2025年度工作安排,中心拟在2025年9月进一步放宽“房证超期”提取条件,解决2019年以前部分全款购房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提取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
三、对建议放宽集中封存提取条件的答复
(一)国家关于集中封存提取条件的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明确:“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二)我市关于集中封存提取条件的规定
我市严格按上述国家规定执行集中封存提取政策。
(三)针对代表建议我中心的答复意见
下一步,中心将持续关注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新政策要求,及时调整优化销户提取政策,更好满足各类职工提取需求。
四、对建议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提取政策的答复
(一)国家关于灵活就业人员提取公积金的规定
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仅在部分试点城市范围内推进,国家并无关于灵活就业人员更为宽松的提取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我市关于灵活就业人员提取公积金的规定
沈阳是全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第三批试点城市。沈阳的灵活就业缴存人,除与在职职工同享提取权益外,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销户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针对代表建议我中心的答复意见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来看我市作为灵活就业试点城市,执行的灵活就业提取政策已较为宽松,基本可满足灵活就业人员随缴随提的使用需求。下一步,中心将持续开展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的宣传,让更多有需求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共享政策红利。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2月26日
(联系人:李晓研 联系电话:239354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