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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赵雷副主任在我市公积金提取业务问题新闻发布会上的发布稿

时间:2020-04-22   来源:客户服务部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为了改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居住条件,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加快释放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我们中心针对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做出了部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政策调整

1.开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根据《沈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方案》精神,我中心出台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的条件要求为:符合沈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范围,实际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且无未偿清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可在增设电梯交费票据载明日期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提高租赁住房提取限额

调整租赁商品住房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职工家庭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以承租房屋所在地为房屋坐落地址在沈阳市区的,限额1200元/月提高至1400元/月;房屋坐落地址在4个县(区、市)的,限额80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

二、文件具体解读

1.文件出台背景

2019年7月,市房产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沈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方案》(沈房发〔2019〕51号),2019年8月,《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正式施行,中心对照上述政策,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做出调整。

2.政策调整效果

1)开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可满足职工特别是低收入职工的多元化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减轻职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的个人负担成本,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

2)提高租赁住房提取限额。切实提高租赁住房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的同时,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