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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晚报解读房产“限购令”,为您解释限购范围

时间:2018-07-27   来源:客户服务部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和平区、沈河区、浑南区(三环内)3个区域(以下简称限购区域)实行限购政策,但只针对新建商品住房;本次限售只针对住宅房屋再次出售的,非住宅和公寓类房屋则不在限售范围内……昨天,沈阳市房产局联合其他部门对刚刚出台不久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进行了权威解读。

    仨区域限购只针对新建商品住房

    【原文】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防止局部区域房价过快上涨,对和平区、沈河区、浑南区(三环内)3个区域(以下简称限购区域)实行限购政策。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住房的,可在限购区域购买1套商品住房,购房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商品住房限购认定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释义】1.本次限购只对新建商品住房进行限购。

    2.本次限购的区域为和平区、沈河区、浑南区(三环内)三个区域(以下简称限购区域)。

    3.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住房的,可在限购区域内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4.购房人家庭成员指购房人、配偶以及其未成年子女。

    5.购房人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家庭。

    6.购房人家庭已有住房套数,指在本市内购房人家庭成员名下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或房证的住房和已经办理合同备案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商品住房套数之和。

    公积金贷款额度依据资金使用率

    【原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资金流动性系数调节。资金流动性系数与公积金资金使用率挂钩,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0%且小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资金使用率小于9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资金使用率和流动性调节系数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

    【释义】截至2018年3月31日,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余额6,306,554.13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为6,073,407.86万元,贷款资金使用率为96.3%。贷款资金使用率和流动性调节系数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季度向社会公布。

    提取公积金后准贷时限变为一年

    【原文】将贷款申请条件中“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6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调整为“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12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

    【释义】现金提取是指现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租房提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