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先创新公积金信用监管模式,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2-06-24 来源:资金筹集部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印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国率先创新住房公积金信用监管模式,构建科学的单位信用分级分类评价体系,与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出台《沈阳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年来不断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积极探索信用建设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有机结合。现阶段在受疫情影响时期出台《办法》,目的在于“建机制、保民生、促诚信”,创新驱动推进规范管理,用高质量的服务促进单位公正守信,依法建制,在我市全面普及住房公积金制度,拓宽服务渠道,全面保障和维护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办法》由总则、信用记录收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程序、信用异议及修复、评价结果应用、相关责任等内容组成。
单位信用评价需采集的信用信息主要由基本信用信息、业务办理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组成。单位信用评价,采取评分方式,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单位的信用信息,按照《沈阳住房公积金信用分级分类评价标准》,得出评分结果,确定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在评价过程中,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将直接评定为D级:一是新建单位未按期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二是单位上报虚假工资标准,故意降低或提高职工缴存基数的;三是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四是单位拒绝公积金中心执法检查,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五是单位违规代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协助个人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六是单位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等情况。
《办法》规定,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为一年,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或要求修复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信用异议或信用修复申请,异议和修复申请经公积金中心确认后,按实际情况重新评定其等级。
被评定为A、B级企业将给予相应激励措施,如容缺业务办理、绿色通道服务、“双随机”系统免于或减少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检查、加大授信融资机会、评优评先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等。被评定为C、D级企业将采取监管措施,如取消告知承诺制、取消容缺办理资格、将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双随机”系统加大检查比例、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失信信息纳入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记录等。
总之,《办法》的出台主要是让守信单位的“获得感”得到逐步提升,积极营造市场主体“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良好信用生态。通过信用监管促进单位缴存建制,推动我市公积金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