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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再优化 公积金提取更便捷”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2-07-15   来源:客户服务部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为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服务,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减轻职工购房、租房资金压力,切实提升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便捷度,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开展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以满足不同群体职工多元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需求。

一、按月委托提取公积金的业务范围

一是无房且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租房租金职工;二是商业贷款购买我市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职工;三是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的职工。

二、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办理方式

职工与中心签定《住房公积金按月委托提取协议》(以下简称“委托提取协议”)后,中心按委托提取协议约定,按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并将资金存入职工指定的银行储蓄账户。

三、按月委托提取业务规则

(一)提取方式。按月委托提取和中心原来执行的按年申请提取是两种不同的提取方式。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选择按月委托提取的职工,本人及配偶不得再以原按年申请提取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顺序按月委托提取租房租金的,职工和配偶的提取顺序按“谁先签订委托提取协议谁先提取”执行;按月委托提取偿还商业贷款或偿还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的,提取顺序按先借款人再配偶”执行。

(三)提取额度

选择按月委托提取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影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

1.租赁商品住房职工,本人及配偶按月提取偿还租房租金限额不超过租赁商品住房月提取限额。

2.租赁公租房、廉租房职工,本人及配偶按月提取偿还租房租金限额不超过实际月房租支出。

3.偿还商业贷款或偿还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职工,本人及配偶按月提取偿还贷款限额不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具体金额以贷款银行提供的职工当期还款计划金额为准。

(四)提取时间

1.按月委托提取偿还租房租金的,每月20日为约定提取日,遇节假日顺延;

2.按月委托提取偿还商业贷款或偿还购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的,每月于中心与职工贷款银行约定提取日办理提取,遇节假日顺延。

不同贷款银行的约定提取日不同,中心将对外公示各贷款银行的约定提取日,供委托提取职工掌握并安排后续还款事宜。

(五)资金支付

职工签定委托提取协议时提供本人储蓄账户信息(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心每月按协议约定将委托提取资金划转至职工储蓄账户。职工收到提取资金后,仍需按原贷款偿还方式、资金支付渠道办理贷款偿还、租金支付。

下一步,中心将持续优化服务管理,提升服务效能,努力提升企业、职工的幸福感、获得感、体验感,全力以赴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再扩大、保障安居功能再提高、助力营商环境再优化、服务质量再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