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沈阳高登大酒店有限公司
处理机关: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处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处理事由: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行政处理文书名称:行政处理决定书
行政处理文书文号:沈住公处(2021)第2号
行政处理决定作出日期:2021年3月23日
处理结果:责令沈阳高登大酒店有限公司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救济途径:沈阳高登大酒店有限公司可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