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辽宁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明细表(姜菲)》的公告
时间:2024-12-04 来源:法规稽查部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印
辽宁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姜菲投诉你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案,我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工资流水及沈劳人仲字[2024]211号(终)仲裁裁决书,核定你单位欠缴姜菲公积金金额为4637.98元,详见附件。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明细表(姜菲)》。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明细表(姜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