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辽宁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理决定书》 (沈住公处决字〔2025〕第014号)的公告
时间:2025-05-14 来源:法规稽查部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印
辽宁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姜菲在职期间未建公积金一案,我中心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理决定书》(沈住公处决字〔2025〕第014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理决定书》(沈住公处决字〔2025〕第014号)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理决定书》(沈住公处决字〔2025〕第01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