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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辽宁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理决定书》 (沈住公处决字〔2025〕第014号)的公告

时间:2025-05-14   来源:法规稽查部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辽宁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姜菲在职期间未建公积金一案,我中心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理决定书》(沈住公处决字〔2025〕第014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理决定书》(沈住公处决字〔2025〕第014号)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理决定书》(沈住公处决字〔2025〕第01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