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海同德商贸有限公司:
关于薛秀娟在职期间欠缴公积金一案,我中心已作出立案决定。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明细表(薛秀娟)》。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1.《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明细表(薛秀娟)》
《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明细表(薛秀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