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单位信息公示(沈住公处决字〔2025〕013号)
时间:2025-11-28 来源:法规稽查部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印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理决定书
沈住公处决字〔2025〕(013)号
当事人: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爽
单位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中路12-1号1门
关于你单位欠缴职工喻某住房公积金一案,经查实,你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文书30日内,到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浑南管理部,为职工喻某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32199.16元。
逾期仍不缴存,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书,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