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单位信息公示(沈住公处决字〔2025〕086号)
时间:2025-12-31 来源:法规稽查部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印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理决定书
沈住公处决字〔2025〕(086)号
当事人: 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庆光
单位地址:辽宁省沈抚新区金枫街75-1号/北京市大兴区兴创国际中心四期S座22层(实际办公地点)
关于你单位欠缴职工王某某住房公积金一案,经查实, 你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2026年1月30日前到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东管理部,为职工王某某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6037.44元。
逾期仍不缴存,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书,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