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单位信息公示(沈住公处决字〔2026〕28、29号)
时间:2026-04-07 来源:法规稽查部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印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理决定书
沈住公处决字〔2026〕(28)号
当事人:沈阳金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晓军
单位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兰台路12-1号
关于你单位韩某某在职期间少缴公积金一案,经查实,你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文书30日内,到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沈河管理部,为职工韩某某补缴住房公积金合计7379.71元。
逾期仍不缴存,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书,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1日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理决定书
沈住公处决字[2026](29)号
当事人:沈阳晚报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玲
单位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三经街67号-9
关于你单位刘某在职期间未足额缴纳公积金一案,经查实,你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文书30日内,到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沈河管理部,为职工刘某补缴住房公积金合计22183.55元。
逾期仍不缴存,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书,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