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单位信息公示(沈住公处决字〔2026〕122、143号)
时间:2026-09-23 来源:法规稽查部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印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理决定书
沈住公处决字〔2026〕122号
当 事 人: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静
单位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117号
关于你单位欠缴职工朱某某住房公积金一案,经查实,你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2026年10月7日前,到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沈河管理部,为职工朱某某补缴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共计18777.49元。
逾期仍不缴存,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书,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0日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理决定书
沈住公处决字〔2026〕143号
当 事 人: 沈阳奥尔鑫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硕
单位 地址: 铁西区兴华南街5号1509
关于你单位欠缴职工刘某住房公积金一案,经查实,你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2026年10月18日前,到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西管理部,为职工刘某补缴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住房公积金共计 324元。
逾期仍不缴存,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书,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