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时间:2019-11-20 来源:资金筹集部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印
一、 文件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国家层面各部委与地方各省市相向联动,初步构建了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社会舆论广泛监督、以失信惩戒为重点的个人诚信共治格局。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沈阳市也于2017年出台了《沈阳市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试行)》,在此环境下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结合行业特点出台了《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意为提升缴存职工诚信意识,促进公积金行业良性发展,助力诚信社会的体系建设。
二、 职工信用信息的认定标准
职工信用信息,是指职工本人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住房公积金职工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其中职工信用基本信息,是由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账户缴存状态等自然信息组成,有效期限至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销户为止。
职工信用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伪造提取相关证件、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的;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经催收仍未还款的;其他应纳入职工信用不良信息的。职工信用不良信息有效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对于职工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对于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要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对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追回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经催收仍未还款的职工,按照《沈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管理办法》规定,中心将提起法律诉讼。以上几种失信情况,还将冻结失信职工的个人账户,5年内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并发文通报职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管理部门,并建议单位给予职工相应处分,相关信息也会根据《沈阳市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试行)》纳入市级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系统。
对于协助造假、骗提套贷的机构和人员,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对于异议信息的处理
被纳入信用不良信息的职工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自行举证,提供相关材料。中心在收到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将作出予以更正或者不予以更正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在异议信息处理期限内,该信息会标注为“异议”状态,对于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中心将不会披露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