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时间:2019-11-20 来源:资金筹集部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印
一、文件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辽宁省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办发[2012]37号)、《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67号政府令)等信用方面的文件,全面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沈阳市信用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行业特点,中心于2018年3月优化出台了《沈阳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希望通过公积金行业的信用监管,去更好的引导、促进企业守信健康发展,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的整体建设。
二、单位信用信息的认定标准
单位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是指中心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诚信状况和行为记录。单位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主要是由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失信“黑名单”和行政处罚信息构成。
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姓名、住房公积金开户日期、最后汇缴月、开户人数、汇缴人数、缴存比例等基础信息构成。
对于已建制单位未做到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的;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转移等业务的;单位违规代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协助个人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代办单位未按规定做实代理单位相关信息的等失信行为,将会被记入公积金提示信息。
对于单位被同时记录两种不同失信信息的;单位已记录提示信息,拒不整改的;单位依法应建未建的,拒不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已建制单位未做到住房公积金应建尽建,拒不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等失信信息,将会被记入公积金警示信息。当企业记录提示、警示信息达到一定程度就会被列入公积金行业失信“黑名单”。
提示、警示、“黑名单”信息的记录期限为失信行为认定后至失信行为整改为止,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
三、对于失信单位的惩罚办法
被记入提示和警示信息的失信单位,将列入住房公积金诚信监管重点,在单位违规行为整改之前,中心将根据相关规定,暂缓办理有关业务,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对于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中心将依照《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规定,将失信“黑名单”信息上报市信用办,并根据失信情节严重性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对于异议信息的处理
单位认为中心记录、上报或公示的住房公积金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单位应当就异议内容进行自行举证,中心可暂停对单位异议信息的一切处理,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中心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正,并告知申请单位。对于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需更正或者无法核实的,可以不作修改,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将不予披露,但应告知提出异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