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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解读

时间:2019-07-22   来源:资金筹集部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解读

一、政策制订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

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二、缴存基数上限的确定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公布2018年职工平均工资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2018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2067元,月平均工资为6838.92元,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取整得出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516元。

三、举例说明

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0516元,个人缴费封顶金额按最高缴存比例12%计算,不得超过4923.84元。



   





文件链接: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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