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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规范》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08-15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制定《沈阳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对行政执法全流程作出详细规定,旨在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

一、规范适用范围

《规范》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行政行为。

《规范》制定的核心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铁路、电力分中心对本系统内已在中心缴存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执法主体与基本要求

《规范》明确中心为行政执法主体,管理部、分中心负责所辖区域内具体执法工作,中心法规稽查部负责监督指导及法制审核工作。

《规范》对文明执法作出进一步规定,明确执法人员需使用文明用语,涵盖亮明身份、笔录确认、权利告知等场景。

三、核心执法流程解析

(一)行政检查

对检查形式、检查内容、检查实施与结果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中心每年随机抽取检查企业和执法人员,编制全年行政检查计划并报上级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实施行政计划检查,但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发现涉嫌违规违法事项,无需计划报批,可以依法依规适时开展行政检查。

实施年度计划检查前,需中心负责人审批并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证件,采取线上、现场或线上+现场结合方式进行,形成笔录和影像证据。

检查结果按规定予以公示,对无违规行为单位,7日内送达《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对有违规行为单位,要持续督促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立案,直至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

(二)其他行政权力和行政处罚

明确其他行政权力和行政处罚的内容,对案件受理、初步核查、启动调解、立案调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各个环节的程序和要求提出具体规定。

一是受理范围。包括单位未办理缴存登记、未设立职工账户、逾期不缴或少缴等行为。投诉以本人现场投诉为原则,非现场投诉需后续现场核验确认。

二是所需材料。职工需提供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判决书、裁决书等)、工资证明等材料。

三是处理流程。符合条件的,由缴存登记地或单位注册地管理部、分中心受理,受理后要进行初步核查。经过初步核查,确认投诉职工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的,应按照“逢诉必调”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当事人双方经调解无法达成合意或投诉人拒绝进行调解,转入立案处理程序。责令限期缴存、责令限期办理等处理决定无特殊情况,应自《受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无特殊情况,应自立案起90日内作出。案件处理过程中,调解、听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四、送达与执行

明确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

《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中心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单位,在法院裁定下达后,按照《沈阳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失信信息纳入沈阳市公共信息共享平台信用记录。

五、结案归档

结案情形包括违法事实不成立、当事人达成和解、整改完毕、投诉人撤销投诉、法院执行终结等情况。对符合上述情形应予结案的,管理部、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卷归档,并扫描留存,待中心统一组织案卷评查时上交中心法规稽查部。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沈阳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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