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单位职工差异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解读
时间:2026-01-15 来源:资金筹集部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印
一、政策出台的目的
支持同一单位不同职工自愿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实行差异化缴存,有助于加快职工个人账户的资金积累,更好地满足其获取更高额度贷款的住房融资需求。同时,提高月缴存额不仅能够满足职工偿还更高额度贷款的需要、减轻其税费负担,还能在公积金高存储利率前提下,实现住房资金的稳健储存与增值。
二、注意事项
1.职工自主确定个人缴存比例需单位统一办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自主确定个人缴存比例包含提高和降低比例,职工可在规定范围内选择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的标准按需调整;
3.按提高后的个人缴存比例申请补缴的,涉及补缴月份的合计缴存额不应超过缴存额度上限;
4.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不得低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不得高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三、举例说明
我市某企业公积金的单位与个人缴存比例均为8%,该企业职工小王缴存基数为15000元,月缴存额为2400元(单位与个人各1200元)。小王为提高个人账户余额、满足更高贷款需求,自愿将个人缴存比例提高至12%。调整后,其月缴存总额增至3000元,其中单位部分仍为1200元,个人部分提高至1800元。在单位缴存不变的情况下,调整个人缴存比例加速了小王个人账户的资金积累,更好地支持其购房贷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