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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时间:2019-01-08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17〕145号),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已上调。现将各区、县(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通知如下:

    1.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东陵区(浑南新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由1530元调整为1620元。

  2.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由1230元调整为1350元。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