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2-04-25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印
为贯彻落实《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切实支持高校毕业生解决住房问题,依据《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纪要》(沈住公管〔2022〕2号),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铁路分中心)、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毕业5年以内的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毕业5年以内,指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日期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初审日期,不超过5年)
二、支持政策
1.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最高可放宽到当期贷款最高限额的1.2倍。其中:
(1)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限额调整为单方职工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2倍;
(2)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至少有一方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公积金贷款限额调整为夫妻双方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2倍;
(3)家庭成员3人以上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至少有一方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且缴存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限额调整为家庭成员3人以上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2倍。
2.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其它计算方式不变。
三、办理程序
1.业务受理
公积金中心所辖各管理部、分中心均可受理高校毕业生公积金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须另外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2.审核办结
公积金中心联网核查高校毕业生信息,并按贷款额度优惠政策,由业务系统自动计算审核贷款额度,当场一次办结。
四、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由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1.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要件
2.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图
附件1
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要件
一、商品房公积金贷款要件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借款申请人本人Ⅰ类银行借记卡(须与受理银行同行);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4.《沈阳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合并登记)》原件1份,开发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原件1份;
5.首付款证明原件;
6.《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备注:不能联网核查婚姻信息的,须提供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或离婚提供)。
若与银行组合贷款,另需提供银行所需要件: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经济收入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
2.近半年工资账户明细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4.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或离婚提供)。
二、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要件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借款申请人本人Ⅰ类银行借记卡(须与受理银行同行);
3.售房人(含共同共有人和按份共有人)身份证原件;
4.售房人《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备注:不能联网核查婚姻信息的,须提供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或离婚提供)。
若与银行组合贷款,另需提供银行所需要件: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经济收入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
2.近半年工资账户明细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原件;
3.首付款证明原件;
4.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或离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