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时间:2022-05-13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印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减轻职工购房、租房资金压力,为不同需求职工提供多元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切实提升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便捷度,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决定增加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范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月委托提取业务办理范围
(一)无房且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租房租金职工。
(二)商业贷款购买我市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职工。
(三)中心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职工。
二、按月委托提取业务办理方式
职工与中心签定《住房公积金按月委托提取协议》(以下简称“委托提取协议”,详见附件)后,中心按委托提取协议约定,按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并将资金存入职工指定的银行储蓄账户。
三、按月委托提取业务规则
(一)提取方式
按年申请提取和按月委托提取是两种不同的提取方式。已签订委托提取协议选择按月委托提取的职工,本人及配偶不得再以按年申请提取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顺序
按月委托提取偿还租房租金的,以职工及配偶签订委托提取协议的具体时间为提取顺序,分别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按月委托提取偿还商业贷款或偿还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的,以先借款人再配偶为提取顺序,分别提取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三)提取额度
1.租赁商品住房职工,本人及配偶按月提取偿还租房租金限额不超过租赁商品住房月提取限额。
2.租赁公租房、廉租房职工,本人及配偶按月提取偿还租房租金限额不超过实际月房租支出。
3.偿还商业贷款或偿还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职工,本人及配偶按月提取偿还贷款限额不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不包含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部分,组合贷款还需留足住房公积金还贷额),具体金额以贷款银行提供的职工当期还款计划金额为准。
4.偿还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职工,商业贷款发生逾期偿还贷款情形的,当期委托提取暂停。职工恢复正常还款后,逾期当期的委托提取资金不能以按月委托方式提取,需以按年申请提取方式在柜面提取,且一年仅可提取一次。
5.当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时,中心全额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因账户余额不足,导致职工和配偶当期账户合计提取金额小于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时,未足额提取额度不予补提。
(四)提取时间
按月委托提取偿还租房租金的,每月20日为约定提取日,遇节假日顺延;按月委托提取偿还商业贷款或偿还购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的,每月于中心与职工贷款银行约定提取日办理提取,遇节假日顺延。不同贷款银行的约定提取日不同,中心将对外公示各贷款银行的约定提取日,供委托提取职工掌握并安排后续还款事宜。
因资金结算平台问题,当日未能成功提取的,次日重新提取,如遇节假日顺延。
(五)资金支付
职工签定委托提取协议时提供本人储蓄账户信息(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心每月按协议约定将委托提取资金划转至职工储蓄账户。职工收到提取资金后,仍需按原贷款偿还方式、资金支付渠道办理贷款偿还、租金支付,中心不因受托提取而承担职工可能出现的欠款违约责任。
(六)委托提取协议生效时间
当年已按年申请提取的职工,本人或配偶签定的委托提取协议次年1月1日生效;当年未按年申请提取的职工,签定的委托提取协议次月生效。
(七)个人信息变更
职工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或升位)、储蓄账户信息、贷款信息等影响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个人事项发生变更,职工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变更导致委托提取失败的,后果由职工本人负责。
(八)终止委托提取协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可单方面终止委托提取协议,并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向职工推送通知信息:
1.职工婚姻、房产、租赁信息与签定协议时不一致;
2.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3.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冻结;
4.职工签约按月委托提取的商业贷款已结清;
5.职工租赁住房期限终止。
四、其他事宜
(一)签定委托提取协议原则上由职工本人办理,需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代办委托书。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发生变化的,提取事宜按新政策执行。
(三)签定委托提取协议后,偿还商业贷款或偿还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的提前大额还款资金,需以按年申请提取方式在柜面办理提取,且一年仅可提取一次。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遵照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