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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规范统一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9-30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力分中心、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力分中心东电管理部:

现将《关于规范统一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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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统一沈阳地区

                                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建设部等9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精神及省住建厅等3部门《关于推进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工作方案》(辽住建〔2021〕48号)有关要求,结合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工作要求及落实国家审计署审计整改意见,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简称“四统一”)总体要求开展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创建沈阳国家中心城市建设中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管理、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分支机构实行“四统一”。

2.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解决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不统一,行业分支机构企业化管理,业务管理同城不同策,内部审计、定期例会、统计报表等工作制度不统一,业务数据无法互联互通等现实问题,规范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和政策制度。

3.坚持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原则。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要求,住房公积金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操作、精准实施,防止推进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防范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对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4.坚持统筹推进、稳步实施的原则。实施过程要立足我市实际,与现有各项工作举措合理衔接,各有关单位紧密合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工作模式,明确任务目标,细化实施步骤,完善配套措施,选准重点环节,加强工作激励和督导,确保按既定目标稳步推进。

(三)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制度,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严密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营风险,实现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四统一”。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实现统一决策

1.明确决策机构。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是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唯一决策机构。

2.增补组成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将省直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增补为管委会委员。

3.规范决策事项。省直中心、电力分中心、东电管理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沈阳中心汇总后,统一报管委会审议,统一执行管委会的各项决议。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现统一管理

1.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加挂“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牌子(简称“省直分中心”),原有行政隶属关系、机构职能及人、财、物保持不变。

2.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力分中心(简称“电力分中心”)、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力分中心东电管理部(简称“东电管理部”)。将电力分中心、东电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全部划归沈阳中心管理。

3.机构设置。沈阳中心根据业务总量和业务分布情况,商市委编办统筹研究电力系统公积金机构设置相关事宜。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政策,实现统一制度

1.清理现行制度政策。对分支机构自行制定的管理政策、业务制度进行梳理,具体包括:缴存政策、提取政策和贷款政策以及内部审计、定期例会、统计报表等工作制度。对分支机构现有业务管理政策和工作制度与沈阳中心存在的不同之处进行修订,确保“同城同策”。具体要求是:政务服务事项一致,业务类型及含义一致,业务规则与限制条件一致,操作流程与办理要件一致,办理渠道与服务标准一致,数据统计口径一致。

2.实行阶段性差别化管理。现阶段,分支机构根据管理的缴存单位性质、所处地域、行业管理等实际情况,已制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政策与沈阳中心存在差异的,建立《业务管理政策备忘清单》,报沈阳中心备案。

(四)规范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制度,实现统一核算

1.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有关规定,省直分中心、电力分中心与沈阳中心执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

2.规范会计核算制度。规范统一后,省直分中心、电力分中心实行独立会计核算,与沈阳中心执行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和增值收益单独列账,独立编制会计报表,纳入沈阳中心统计范围。

(五)规范公积金业务系统建设,实现互联互通

省直分中心在完成住房公积金“双贯标”工作的基础上,完善现有网络,通过双方业务数据联通和数据接口对接等方式,实现横向贯通、功能完备、稳定可靠的网络通道。按照“边实施、边应用”的工作思路,基于网络专线开发省直分中心与沈阳中心平台对接、数据交换、业务应用功能交易,实现省直分中心与沈阳中心业务数据互联互通,为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汇总统计、综合分析与业务协同办理提供技术支撑。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2年9月)

1.开展工作调研与部门协商。协调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东北分部,开展前期工作调研,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确定具体模式、工作内容、实施步骤和配套措施。

2.印发实施方案。按照省住建厅有关要求,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制定印发《规范统一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指导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具体工作。

(二)具体实施阶段(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

1.增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2.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加挂“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牌子。

3.分支机构清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政策制度。

4.省直分中心与沈阳中心实施通信专线搭建、接口开发、功能测试、数据互联互通等工作。

5.制定电力分中心、东电管理部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及完成时限,与沈阳中心协商一致后实施。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3月)

1.对照省住建厅《关于推进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工作方案》,总结规范统一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成果,排查遗留问题,建立存在问题台账,提出解决方案和具体工作措施。

2.向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汇报规范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完成情况,接受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监督检查。

3.沈阳中心加强对省直分中心、电力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后的业务指导工作,确保分支机构业务平稳运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相关单位(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省住建厅等3部门总体要求上来,准确把握住房公积金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相关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靠前指挥,统筹推进工作开展,加强重点环节的组织协调和重大问题的研究磋商,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二)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各项工作

规范统一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是一项整体性、全局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密切合作,需要各相关单位通力配合。相关单位(部门)要良性互动,有效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沈阳中心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指导,分支机构要积极为实施过程创造有利条件,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按计划积极稳妥推进。

(三)加强督导,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沈阳中心、分支机构管理部门要做好实施工作督导检查,各单位(部门)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既大力推进,又严格把关。要对各项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及时跟踪落实情况,掌握执行结果,通报工作进度,防止只布置不落实或抓而不实,切实做到一抓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