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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住公发〔2023〕46号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部分筹集业务办理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3-12-12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各部(室)、分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效能,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权益,更好方便缴存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中心决定对部分筹集业务办理事项进行优化,现通知如下:

一、优化内容

1.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和退休提取可联办。拓展单位业务可办事项范围,支持缴存单位为退休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时,同步办理退休销户提取业务,实现职工退休提取“无感办”。

2.职工个人账户转移可自办。拓展个人业务线上可办事项范围,支持缴存职工工作调转时,个人办理账户转移业务,提升账户转移办结效率。

3.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原因应分类。方便单位分类管理停缴职工个人账户,支持缴存单位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时,同步完善职工封存原因。封存原因包括:“终止劳动关系”“工作调转”“退休”“保留劳动关系离岗”“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等。

二、相关说明

1.缴存单位为退休职工同步办理退休销户提取业务,需经职工本人同意,业务办理时应准确录入职工本人收款银行及账号。

2.缴存职工线上申请个人账户转移,应准确填写转入单位的“单位名称”及“单位账号”,并确认预留手机号码;申请转入账户需为普通单位账户,不支持转入集中封存账户和灵活就业账户;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转移事项需至柜面办理。

3.缴存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业务应准确填选封存原因,便于职工后续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4.各管理部、分中心应就上述筹集业务办理事项加强对缴存单位及职工的业务指导。

三、其他

本通知相关事项自2023年12月18日起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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