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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住公发〔2024〕45号 关于印发《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30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各部(室)、分中心:

现将《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满足多子女家庭的合理住房需求,促进人口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已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含在本地和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且多子女由一对夫妻生育,在申请贷款时至少有两个子女未满18周岁)。

二、支持政策

1.已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按照首套首付比例和首套贷款利率执行,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按照首套首付比例和二套贷款利率执行。

2.已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可放宽到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3倍。

(1)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限额调整为单方职工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3倍;

(2)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限额调整为夫妻双方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3倍;

(3)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家庭成员3人以上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限额调整为家庭成员3人以上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3倍。

(4)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其它计算方式不变。

三、办理程序

1.业务受理

公积金中心所辖各管理部、分中心均可受理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须另外提供至少两个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明上显示的父母信息与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息一致,子女未满18周岁)。

2.审核办结

公积金中心联网核查《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并按最低首付款比例和贷款额度优惠政策,由业务系统自动计算审核贷款额度,当场一次办结。

四、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并由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1.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要件

2.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图



附件1

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要件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要件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如已婚,需夫妻双方共同到公积金中心);

2.借款申请人本人Ⅰ类银行借记卡(须与受理银行同行);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4.《沈阳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合并登记)》原件1份,开发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原件1份;

5.首付款证明原件;

6.至少两个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备注:不能联网核查婚姻信息的,须提供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或离婚提供)。

若与银行组合贷款,另需提供银行所需要件: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经济收入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

2.近半年工资账户明细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4.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或离婚提供)。

二、购买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要件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如已婚,需夫妻双方共同到公积金中心);

2.借款申请人本人Ⅰ类银行借记卡(须与受理银行同行);

3.售房人(含共同共有人和按份共有人)身份证原件;

4.售房人《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提供至少两个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备注:不能联网核查婚姻信息的,须提供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或离婚提供)。

若与银行组合贷款,另需提供银行所需要件: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经济收入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

2.近半年工资账户明细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原件;

3.首付款证明原件;

4.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或离婚提供)。


文件链接:关于《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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