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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含铁路、省直、电力、东电)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

时间:2018-03-28   来源:财务计划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1.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铁路分中心,下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3名委员,2017年召开1次会议,以函审方式审议公积金相关事项1项,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

(1)关于调整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部分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的意见;

(2)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工作总结及2017年工作安排的报告;

(3)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计划执行情况及2017年计划安排情况的报告;

(4)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的意见;

(5)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账户销户提取政策的意见;

(6)关于确定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请求权利救济期限的意见;

(7)关于调整2017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投放计划指标的意见。

2.电力分中心(含东电管理部,下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9名委员,2017年召开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是:同意建立住房公积金“双贯标”系统。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于沈阳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局级事业单位,设12个处(室),13个管理部,1个铁路分中心,从业人员383人

2.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隶属于辽宁省财政厅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正处级事业单位,设7个部,从业人员30人。

3.电力分中心:电力分中心由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独立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负责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部分发电企业驻辽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和财务管理处,1个东电管理部,实有从业人员16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7年,新开户单位3152家,实缴单位23235家,净增单位1716家;新开户职工14.48万人,实缴职工135.04万人,净增职工3.11万人;缴存额234.24亿元,同比增长3.84%。2017年末,缴存总额1894.01亿元,同比增长14.11%;缴存余额755.16亿元,同比增长8.7%。其中:

1.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开户单位3135家,实缴单位21658家,净增单位1710家;新开户职工13.62万人,实缴职工114.56万人,净增职工3.2万人;缴存额191.01亿元,同比增长3.88%。2017年末,缴存总额1482.41亿元,同比增长14.79%;缴存余额618.7亿元,同比增长8.38%。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5家,与上年一致。

2.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新开户单位17家,实缴单位1470家,净增单位6家;新开户职工0.67万人,实缴职工12.71万人,净增职工0.07万人;缴存额25.31亿元,同比增长4.01%。2017年末,缴存总额211.28亿元,同比增长13.61%;缴存余额81.91亿元,同比增长8.01%。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4家,与上年一致。

3.电力分中心:新开户单位0家,实缴单位107家,净增单位0家;新开户职工0.18万人,实缴职工7.76万人,净减职工0.16万人;缴存额17.92亿元。2017年末,缴存总额200.32亿元;缴存余额54.55亿元。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2家,与上年一致。

(二)提取:2017年,提取额173.81亿元,同比增长10.17%;占当年缴存额的74.21%,比上年增加4.27个百分点。2017年末,提取总额1138.85亿元,同比增长18.01%。其中:

1.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额143.19亿元,同比增长9.7%;占当年缴存额的74.97%,比上年增加3.98个百分点。2017年末,提取总额863.71亿元,同比增长19.87%。

2.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取额19.24亿元,同比增长16.16%;占当年缴存额的76%,比上年增加7.95个百分点。2017年末,提取总额129.37亿元,同比增长17.47%。

3.电力分中心:提取额11.38亿元,同比增长6.55%,占当年缴存额的63.50%,比上年增加1.98个百分点,2017年末,提取总额145.77亿元,同比增长8.47%。

(三)个人住房贷款

1.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60万元,家庭成员三方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80万元。

2.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60万元,三方缴存职工最高额度80万元。

3.电力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8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80万元。

2017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08万笔、163.2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08%、11.18%。其中,沈阳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5万笔、140.2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5.45%、16.41%;省直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42万笔、15.39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1.32%、19.33%;电力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5万笔、7.57亿元。

2017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83.48亿元。其中,沈阳市中心回收个人住房贷款71.60亿元,省直中心回收个人住房贷款8.38亿元,电力分中心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5亿元。

2017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3.17万笔、1226.9亿元,贷款余额705.5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31%、15.35%、12.74%。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3.43%,比上年增加3.35个百分点。其中: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6.65万笔、1049.93亿元,贷款余额596.8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11%、15.52%、13.0%。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6.46%,比上年增加3.95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7家,与上年一致。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56万笔、123.51亿元,贷款余额77.1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88%、14.22%、9.98%。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4.18%,比上年增加1.69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家,与上年一致。

电力分中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96万笔、53.46亿元,贷款余额31.5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89%、16.50%、14.76%。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57.87%,比上年增加0.57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2家,与上年一致。

(四)购买国债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17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2017年末,国债余额0.44亿元。

(五)资金存储: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62.28亿元。其中,活期3.8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25.58亿元,1年以上定期8.4亿元,其他(协定)24.50亿元。其中:

1.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存款35.91亿元。其中,活期0.07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12.25亿元,1年以上定期0亿元,其他(协定)23.59亿元。

2.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存款3.71亿元。其中,活期0.01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2.83亿元,1年以上定期0亿元,其他(协定存款)0.87亿元。

3.电力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存款22.66亿元。其中,活期3.72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10.5亿元,1年以上定期8.4亿元,其他(协定)0.04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3.43%,比上年增加3.35个百分点。其中:沈阳中心96.46%,比上年增加3.95个百分点;省直中心94.72%,比上年增加1.64个百分点;电力分中心57.87%,比上年增加0.57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7年,业务收入240508.85万元,同比增长7.27%。其中,沈阳中心197243.91万元,同比增长6.83%;省直中心27503.25万元,同比增长13.01%;电力分中心15761.69万元,同比增长3.51%。存款利息20345.91万元,委托贷款利息218862.85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拆借资金利息收入1300万元,其他0.09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7年,业务支出133151.17万元,同比增长8.93%。其中,沈阳中心110872.62万元,省直中心13936.58万元,电力分中心8341.97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07605.08万元,归集手续费7878.61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0413.24万元,支付贴息贷款利息5574.62万元,支付拆借资金利息1300万元,其他379.62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7年,增值收益107357.68万元,同比增长5.29%;增值收益率1.48%,比上年减少0.06个百分点。其中,沈阳中心86371.29万元,同比增长1.32%,增值收益率1.42%,比上年下降0.12个百分点;省直中心13566.67万元,同比增长38.53%。增值收益率1.7%,比上年增加0.35个百分点,电力分中心7419.72万元,同比增长7.20%,增值收益率1.45%,比上年减少0.05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7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57552.08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1014.88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8790.73万元。

2017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0918.28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1623.07万元。

2017年,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70264.00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71025.43万元。其中:

1.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44960.24万元,提取管理费用8923.28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2487.77万元。

2017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8923.28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9605.80万元。其中,沈阳市中心本级上缴23145.67万元,铁路分中心上缴6460.13万元。

2017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53760.14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10669.50万元。

2.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17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814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995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431.67万元。

2017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995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017.27万元。

2017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73845.61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3872.26万元。

3.电力分中心:2017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4451.84万元,提取管理费用96.6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871.29万元。

2017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0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0万元。

2017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2658.65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6483.67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7年,管理费用支出10694.92万元,同比下降1.84%。其中,人员经费5472.55万元,公用经费929.13万元,专项经费4293.24万元。其中:

1.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8923.28   万元,同比下降0.36%。其中,人员经费4764.84万元,公用经费734.98万元,专项经费3423.46万元。

2.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602.31万元,同比下降3.12%。其中,人员经费694.19万元,公用经费44.34万元,专项经费863.78万元。

3.电力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69.33万元。同比下降40.87%。其中,人员经费13.52万元,公用经费149.81万元,专项经费6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    32.85万元,逾期率0.00466‰。其中:沈阳中心逾期率0.0040‰,省直中心逾期率0.0113‰,电力分中心逾期率0‰。

1.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级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增值收益的60%提取,铁路分中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2017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44960.24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2017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53760.14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5.93%,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0068%。

2.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增值收益的60%提取。2017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8140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2017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73845.61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9.57%,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0118%。

3.电力分中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增值收益的60%提取。2017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4451.84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2017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2658.64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13.52%,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比率为0%。

(二)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17年末,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4438.15万元,比上年减少0万元,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率0%。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7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7.97%、-2.64%和3.84%。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1.01%,国有企业占6.61%,城镇集体企业占1.24%,外商投资企业占4.0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1.3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59%,其他占5.14%。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2.09%,国有企业占29.05%,城镇集体企业占1.10%,外商投资企业占6.1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8.5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68%,其他占2.45%;中、低收入占83.25%,高收入占16.75%。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2.10%,国有企业占17.67%,城镇集体企业占1.17%,外商投资企业占7.6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7.8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83%,其他占2.79%;中、低收入占86.70%,高收入占13.3%。其中:

1.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8.57%、2.87%和3.88%。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9%,国有企业占  4.95%,城镇集体企业占1.12%,外商投资企业占4.2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4.8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48%,其他占5.83%。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0.49%,国有企业占24.53%,城镇集体企业占1.06%,外商投资企业占7.1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3.4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75%,其他占2.61%;中、低收入占81%,高收入占19%。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2.61%,国有企业占15.9%,城镇集体企业占1.19%,外商投资企业占7.9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8.6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83%,其他占2.92%;中、低收入占86%,高收入占14%。

2.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0.41%、0.55%和4.01%。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2.04%,国有企业占25.31%,城镇集体企业占3.13%,外商投资企业占0.8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4.8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24%,其他占1.57%。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0.05%,国有企业占28.49%,城镇集体企业占2.11%,外商投资企业占1.1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7.3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52%,其他占0.38%;中、低收入占96.64%,高收入占3.36%。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7.86%,国有企业占31.18%,城镇集体企业占1.1%,外商投资企业占2.9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5.2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04%,其他占0.62%;中、低收入占97.98%,高收入占2.02%。

3.电力分中心:实缴单位数同比增长0、实缴职工人数同比下降1.90%,缴存额同比增长3.84%。

缴存单位中,国有企业占83.52%,其他占16.48%。

缴存职工中,国有企业占96.67%,其他占3.33%;中、低收入占94.91%,高收入占5.09%。

新开户职工中,国有企业占98.98%,其他占1.02%;中、低收入占97.27%,高收入占2.73%。

(二)提取业务:2017年,61.42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173.81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6.8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1.4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74.30%,租赁住房占3.49%,其他占0.77%);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3.15%(离休和退休提取占74.8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68%,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79%,其他占21.7%)。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5.58%,高收入占4.42%。其中:

1.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54.04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143.2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7.9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9.5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75.6%,租赁住房占3.96%,其他占0.89%);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2.09%(离休和退休提取占74.9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0001%,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17%,其他占24.91%)。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8.86%,高收入占1.14%。

2.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4.95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19.24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4.18%(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2.4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76.25%,租赁住房占1.34%,其他占0%);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5.82%(离休和退休提取占68.1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1.7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4.3%,其他占5.85%)。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6.03%,高收入占3.97%。

3.电力分中心:2.42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11.38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68.28%(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45.0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3.68%,租赁住房占0.27%,其他占1.02%);非住房消费提取占31.72%(离休和退休提取占83.89%,其他占16.11%)。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4.65%,高收入占5.35%。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支持职工购建房425.49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3.45%,比上年减少2.95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355118.35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48.55%,90-144(含)平方米占46.25%,144平方米以上占5.20%。购买新房占78.81%(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106%),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占21.19%,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他占0.003%。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9.13%,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0.30%,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57%。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49.35%,30岁-40岁(含)占38%,40岁-50岁(含)占7.56%,50岁以上占5.09%;首次申请贷款占81.10%,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8.99%;中、低收入占99.66%,高收入占0.34%。其中:

(1)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持职工购建房359.44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2.32%,比上年减少2.91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315065.52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  50.43%,90-144(含)平方米占45.15%,144平方米以上占4.42%。购买新房占80.81%(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12%),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占19.18%,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他占0.003%。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6.79%,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2.56%,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65%。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51.39%,30岁-40岁(含)占37.98%,40岁-50岁(含)占5.77%,50岁以上占4.86%;首次申请贷款占67.65%,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32.35%;中、低收入占99.98%,高收入占0.02%。

(2)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支持职工购建房41.49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3.24%,比上年增加0.44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7896.72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43.29%,90-144(含)平方米占48.16%,144平方米以上占8.55%。购买新房占63.13%(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占36.87%,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82.32%,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17.61%,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07%。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8.16%,30岁-40岁(含)占41.35%,40岁-50岁(含)占14.93%,50岁以上占5.56%;首次申请贷款占86.56%,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3.44%;中、低收入占98.06%,高收入占1.94%。

(3)电力分中心:支持职工购建房24.56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35%,比上年增加0.22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2156.11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21.08%,90-144(含)平方米占65.54%,144平方米以上占13.38%。购买新房占76.04%,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占23.96%。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88.38%,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11.62%。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3.81%,30岁-40岁(含)占29.24%,40岁-50岁(含)占27.74%,50岁以上占9.21%;首次申请贷款占92.62%,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7.38%;中、低收入占97.52%,高收入占2.48%。

2.异地贷款:2017年,发放异地贷款1320笔48464.5万元。2017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345509.3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26584.19万元。其中:沈阳中心发放异地贷款1315笔48270.5万元。2017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344201.3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25857.90万元;省直中心发放异地贷款5笔194万元。2017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308万元,异地贷款余额726.29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7年,沈阳中心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3188笔108343.30万元,支持职工购建住房面积146.79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5574.62万元。2017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18885笔720228.30万元,累计贴息6440.49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7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31.33%,比上年减少26个百分点。其中沈阳中心为137.52%,比上年减少29个百分点;省直中心为117.16%,比上年减少10.01个百分点;电力分中心为85.66%,比上年增加5.65个百分点。

六、当年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调整情况。

缴存基数情况:沈阳市2017年缴存基数上限为16860元(即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2016年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下限为本地区社会最低工资标准,全市四个县区缴存基数下限为1230元,其他地区为1530元。

缴存比例情况:当年无调整。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2017年,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了集中封存销户提取政策,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不符合的,转入中心集中封存账户,符合提取条件的,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1.调整个人贷款额度。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50万元调至40万元;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70万元调至60万元;家庭成员三方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由90万元调至80万元。

2.调整个人贷款条件。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了首套房和二套房的首付比例,购买商品房,首次申请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再次申请的最低首付比例为40%;购买存量房,根据房屋竣工使用年限,核定最低首付比例为30%-60%;不受理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申请。

3.实行缴存余额和贷款额度挂钩政策。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重点保障中低收入群体公积金贷款需求,根据2017年第一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从2017年6月1日起,调整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即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贷款额度。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沈阳市当年住房公积金存款定期、活期利率统一按一年定期存款利率1.5%计息;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五年以下(含5年)贷款年利率2.75%,五年以上贷款年利率3.25%。

(六)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网厅平台全面建成。一是全面建成服务全市缴存单位和职工的网上办事大厅。2017年,中心优化企业版网厅功能,推出个人网厅业务,实现了单位业务网上办,个人业务手机办,网上大厅成为覆盖沈城任一角落的移动办事大厅。全年共有1.8万家单位开通了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占全部缴存单位的85.7%,我市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网厅办理缴存等业务25.6万笔;共有10.4万名职工注册了个人住房公积金网厅账户,2.1万名职工办理网厅提取住房公积金5.3亿元。二是中心在网厅系统建设过程中,积极倡导和推行跨系统、跨行业、跨部门的系统互联互通及数据共享,与公安、不动产登记、人民银行、8家商业银行联网,与民政部门建立婚姻信息查询专线,共享省建行风险防控和安全保障网银系统平台,即“四网一线一平台。

(2)“减证便民”成效显著。一是全力做好“午间”及“双休日”延时服务工作。职工个人可以在休息时间办理公积金业务,极大地方便了工作日不便请假的广大职工,有效节省了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全年为1.1万名职工办理业务,累计接待咨询和办理群众4.8万人次。二是提取业务取消单位审批盖章制度。职工提取公积金无需经单位审核盖章,只要符合提取政策即可办理,全年14.5万名提取职工从中受益。三是减少贷款审批要件。取消商品房贷款的销(预)售许可证等4个要件;取消存量房贷款的买卖合同等3个要件。四是减少单位开户要件。企业办理公积金开户所需要件,由原来的5个要件,减少到2种要件,即只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公章即可开户。五是中心建立“容缺办理”制度。当单位和职工办理有关事项,基本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中心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事项予以受理和审查,目前共推出10项容缺办理事项。

(3)业务流程不断优化。一是缴存登记无需办理。中心通过“多证合一”共享平台,实现了企业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业务流程由原“现场办理”优化为“远程办理”,即企业在工商部门完成“工商登记”同时完成缴存登记,全年共有804家企业远程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业务。二是单位账户转移流程大幅优化。单位账户转移业务,由原来三级审核改为一级审核、备案核查。单位账户转移办结时限由原来的20天,缩短至即时办理。三是提取业务实现“一窗受理”。中心优化核心业务系统,提取交易和银行建立直联数据接口全面实现联网结算,核算资金实时转入职工银行卡,实现业务一窗受理,资金入账秒到。四是贷款投放周期缩短。中心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抵押系统联网,进行网上抵押登记,监督银行限时完成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投放工作。住房公积金贷款平均投放时限大幅缩短。五是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开通运行。中心完成与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对接,全面启动跨城市就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工作。全年,1713名来沈工作职工和1361名离沈工作职工从中受益。六是“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深化。中心推出48项住房公积金“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事项,占总政务服务事项的77.4%,并在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便民工作落到实处。

(4)完善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沈阳中心作为试点单位,完成了中心短信平台与省住建厅12329短信平台对接工作,月均发送量送100万条。大力完善中心网站、手机APP、微博、12329热线、触摸屏和自助设备等综合服务渠道,全年,受理网站咨询9704起,12329热线电话105万次,市民热线办结率100%,为缴存职工提供实时信息推送和便利快捷办事服务。

2.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一是实现了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自2017年1月1日起,中心启动了“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业务”,全年共为1067位借款人办理了“委托按月提取”签约手续。二是实行了延时服务。2017年,开展了公积金提取业务“延时服务”,利用午休时间为广大缴存职工办理业务,得到广大缴存职工的好评。三是加强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建设并开通了省直服务呼叫中心及管理系统,改进了省直中心门户网站线上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了省直公积金移动业务管理系统,为省直公积金移动APP上线奠定了基础。

3.电力分中心

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不断增强经办人员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执行力,持续深化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理等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手段,创新服务载体,以热情、诚信、高效服务打动职工,职工满意度显著提升。

(七)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1.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建部系统建设要求和中心总体部署,中心在2016年着手开展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建设项目,2017年中心新一代信息系统获政府部门批准开发建设,目前正在细化和完善开发业务需求书,计划于2018年10月正式上线运行。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两项工作在新的综合业务系统上线时一并实现。

2.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住建部“双贯标”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工作要求,开发了住建部资金结算通道的部分接口,为实现公积金业务账、资金账、财务账的“三账统一”奠定了基础。开发建设省直公积金转移接续管理系统,于2017年7月1日上线运行。

3.电力分中心: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不断增强经办人员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执行力,持续深化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理等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手段,创新服务载体,以热情、诚信、高效服务打动职工,职工满意度显著提升。

(八)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1.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年,沈阳中心荣获市直机关工委2016年度市直机关党建工作目标管理先进单位;下属1个处室、2个驻区机构荣获沈阳市“文明单位”称号,下属1个处室、4个驻区机构荣获“青年文明号”称号,下属1个驻区机构荣获“沈阳市五一巾帼先进集体”称号,下属3个处室、2个驻区机构荣获“先进集体”称号,中心1名员工荣获沈阳市妇女联合会授予的沈阳市“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

2.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省直中心有4名职工荣获2017年度辽宁省财政厅优秀个人,2名职工荣获辽宁省财政厅2017年度文明服务示范标兵称号。

(九)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年,向3家违法企业依法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其中有1家企业主动补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对限期内仍不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2家单位,经中心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下达2份《行政处理决定书》。

(十)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十一)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