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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

时间:2024-03-29   来源:综合计划部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现将沈阳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含沈阳中心、省直中心、东电管理部)汇报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33名委员,2023年召开8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

1.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2年工作总结及2023年工作安排的报告;

2.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2年计划执行情况及2023年计划安排情况的报告;

3.关于上缴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非税收入资金的意见;

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措施的意见;

5.关于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意见;

6.关于调整沈阳现代化都市圈内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意见;

7.关于签订《沈阳现代化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合作框架协议》及实施第一批住房公积金“都市圈通办”事项的报告;

8.沈阳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

9.关于预缴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意见;

10.关于完善沈阳现代化都市圈内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意见;

11.关于调整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意见;

12.关于优化助企纾困支持政策的意见;

13.关于放宽退役军人建缴条件的意见;

14.关于签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移交协议书的意见;

15.关于计提电力分中心受委托银行归集手续费的意见;

16.关于对电力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阶段性担保的意见;

17.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意见;

18.关于调整电力分中心贷款风险准备金比例的意见;

19.关于签署《沈阳现代化都市圈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异地扣划合作协议》的意见;

20.关于阶段性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意见;

21.关于调整我市现金购买二手房提取时限的意见;

22.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缴存支持政策的意见。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沈阳中心”)。沈阳中心为直属沈阳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设13个部室,13个管理部,1个铁路分中心,1个电力分中心,从业人员370人。

2.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简称“省直中心”)。省直中心为辽宁省财政厅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设7个部,从业人员40人。

3.东电管理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力分中心东电管理部为国家电网公司东北分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一个部门,主要负责国家电网公司东北分部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设1个处(科),0个管理部,0个分中心,从业人员5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3年,新开户单位7,747家,净增单位3,553家;新开户职工14.28万人,净增职工0.27万人;实缴单位37,962家,同比增长10.33%,实缴职工165.3万人,同比增长0.15%,缴存额357.7亿元,同比增长4.47%。2023年末,缴存总额3,748.5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55%;缴存余额1,125.63亿元,同比增长3.21%。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6家。

沈阳中心:2023年,新开户单位7,730家,净增单位3,566家;新开户职工13.5万人,净增职工0.25万人;实缴单位36,914家,同比增长10.69%,实缴职工152.73万人,同比增长0.16%,缴存额314.95亿元,同比增长4.53%。2023年末,缴存总额3,309.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52%;缴存余额993.89亿元,同比增长3.11%。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6家。

省直中心:2023年,新开户单位17家,净减单位13家;新开户职工0.77万人,净增职工0.02万人;实缴单位1,035家,同比下降1.24%,实缴职工12.39万人,同比增长0.13%,缴存额41.7亿元,同比增长4%。2023年末,缴存总额424.7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89%;缴存余额127.48亿元,同比增长4.14%。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3家。

东电管理部:2023年,新开户单位0家,净增单位0家;新开户职工0.0071万人,净减职工0.002万人;实缴单位13家,同比增长0%,实缴职工0.18万人,同比下降3.2%,缴存额1.05亿元,同比增长2.94%。2023年末,缴存总额14.4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7.84%;缴存余额4.26亿元,同比减少1.62%。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1家。

(二)提取:2023年,85.63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322.7亿元,同比增长18.87%;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90.22%,比上年增加10.94个百分点。2023年末,提取总额2,622.9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03%。

沈阳中心:2023年,79.43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284.95亿元,同比增长17.38%;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90.47%,比上年增加9.9个百分点。2023年末,提取总额2,315.5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03%。

省直中心:2023年,6.12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36.63亿元,同比增长31.33%;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87.85%,比上年增加18.28个百分点。2023年末,提取总额297.2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06%。

东电管理部:2023年,0.075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12亿元,同比增长40%;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106.67%,比上年增加27.26个百分点。2023年末,提取总额10.1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2.35%。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沈阳中心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元;省直中心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东电管理部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

2023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36万笔155.7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1.28%、56.21%。其中,沈阳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19万笔146.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1.33%、55.87%;省直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7万笔9.4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0.63%、62.19%;东电管理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024万笔0.1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6.32%、36.36%。

2023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09.84亿元。其中,沈阳中心98.7亿元,省直中心10.77亿元,东电管理部0.37亿元。

2023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2.72万笔1,943.23亿元,贷款余额845.26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4.85%、8.71%、5.74%。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75.09%,比上年末增加1.8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6家。

沈阳中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66.69万笔1,759.38亿元,贷款余额767.66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5.03%、9.06%、6.59%。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77.24%,比上年末增加2.53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6家。

省直中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98万笔180.92亿元,贷款余额76.18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2.87%、5.49%、减少1.76%。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59.76%,比上年末减少3.59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家。

东电管理部: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546万笔2.93亿元,贷款余额1.42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4.6%、5.42%、减少13.5%。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33%,比上年末减少4.64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家。

2.异地贷款:2023年,发放异地贷款3,255笔190,023.1万元。其中:沈阳中心发放异地贷款3,242笔189,321.1万元;省直中心发放异地贷款13笔702万元;2023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075,152.58万元,异地贷款余额632,083.48万元。其中:沈阳中心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072,005.58万元,异地贷款余额630,422.19万元;省直中心发放异地贷款总额3,077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650.17万元;东电管理部发放异地贷款总额7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1.12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3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当年贴息额2,234.79万元。2023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19,211笔732,703.6万元,累计贴息31,277.94万元。

(四)购买国债:无。

(五)资金存储: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282.5亿元。其中,活期0.04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65.9亿元,1年以上定期179.53亿元,协定存款37.03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75.09%,比上年末增加1.8个百分点。其中:沈阳中心77.24%,比上年末增加2.53个百分点;省直中心59.76%,比上年末减少3.59个百分点;东电管理部33.33%,比上年末减少4.31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3年,业务收入352,212.87万元,同比增长0.6%。其中:沈阳中心308,760.61万元,同比增长0.26%;省直中心42,140.86万元,同比增长3.33%;东电管理部1,311.4万元,同比下降4.66%。存款利息93,115.64万元,委托贷款利息256,518.02万元,其他2,579.21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3年,业务支出187,387.13万元,同比增长4.47%。其中沈阳中心166,092.23万元,同比增长4.36%;省直中心20,630.53万元,同比增长5.45%;东电管理部664.37万元,同比增长1.04%。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65,205.56万元,归集手续费6,293.94万元,贷款手续费12,495.84万元,贴息贷款利息2,234.79万元,其他1,157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3年,增值收益164,825.74万元,同比下降3.47%,增值收益率1.49%,比上年减少0.12个百分点。其中,沈阳中心增值收益142,668.38万元,同比下降4.13%,增值收益率1.47%,比上年减少0.11个百分点;省直中心增值收益21,510.33万元,同比增长1.38%,增值收益率1.72%,比上年减少0.08个百分点;东电管理部增值收益647.03万元,同比下降9.89%,增值收益率1.45%,比上年减少0.14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3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8,362.95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2,512.03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33,950.76万元。

2023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3,206.36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13,555.25万元,其中:沈阳中心上缴106,697.17万元;省直中心上缴6,858.08万元。

2023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833,909.84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31,405.87万元。其中,沈阳中心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689,037.15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61,572.2万元;省直中心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40,521.04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8,136.17万元;东电管理部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351.65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697.5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3年,管理费用支出12,212.62万元,同比下降6.26%。其中,人员经费7,765.75万元,公用经费786.44万元,专项经费3,660.43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999.77万元,逾期率0.1183‰。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833,909.84万元。2023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沈阳中心:2023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863.04万元,逾期率0.1124‰。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689,037.15万元。2023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省直中心:2023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136.73万元,逾期率0.18‰。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40,521.04万元。2023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东电管理部:2023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0万元,逾期率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351.65万元。2023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0.86%,国有企业占21.27%,城镇集体企业占1.1%,外商投资企业占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7.9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22%,灵活就业人员占0.18%,其他占11.43%;中、低收入占97.84%,高收入占2.16%。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0.8%,国有企业占9.79%,城镇集体企业占1.3%,外商投资企业占4.3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0.6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71%,灵活就业人员占1.03%,其他占10.34%;中、低收入占99.49%,高收入占0.51%。

沈阳中心: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8.42%,国有企业占20.33%,城镇集体企业占1.14%,外商投资企业占6.4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0.0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26%,灵活就业人员占0.19%,其他占12.18%;中、低收入占98.57%,高收入占1.43%。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8.41%,国有企业占9.05%,城镇集体企业占1.36%,外商投资企业占4.5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3.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72%,灵活就业人员占1.09%,其他占10.72%;中、低收入占99.67%,高收入占0.33%。

省直中心: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1.3%,国有企业占31.69%,城镇集体企业占0.66%,外商投资企业占0.2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3.0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81%,其他占2.22%;中、低收入占89.1%,高收入占10.9%。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2.91%,国有企业占21.87%,城镇集体企业占0.17%,外商投资企业占0.6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9.1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56%,其他占3.65%;中、低收入占96.57%,高收入占3.43%。

东电管理部:缴存职工中,国有企业占100%;中、低收入占83.72%,高收入占16.28%。

新开户职工中,国有企业占100%;中、低收入占76.06%,高收入占23.94%。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9.6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2.02%,租赁住房占4.4%,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04%,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6.2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28%,出境定居占0.01%,其他占7.356%。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7.93%,高收入占2.07%。

沈阳中心: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9.9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1.77%,租赁住房占4.81%,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04%,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5.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002%,出境定居占0.01%,其他占7.724%。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8.62%,高收入占1.38%。

省直中心: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6.7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4.44%,租赁住房占1.35%,离休和退休提取占30.4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4%,其他占4.61%。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89.14%,高收入占10.86%。

东电管理部: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7.4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7.28%,租赁住房占0%,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39.6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出境定居占0%,其他占5.65%。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83.73%,高收入占16.27%。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支持职工购建房338.68万平方米,2023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7.97%,比上年末增加1.73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54,581.5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38.93%,90-144(含)平方米占56.44%,144平方米以上占4.63%。购买新房占34.8%(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65.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3.65%,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6%,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35%。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45.34%,30岁-40岁(含)占40.02%,40岁-50岁(含)占12.12%,50岁以上占2.52%;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89.8%,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0.2%;中、低收入占98.71%,高收入占1.29%。

沈阳中心:2023年,支持职工购建房320.97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6.12%,比上年末增加2.19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40,704.64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39.45%,90-144(含)平方米占56.17%,144平方米以上占4.38%。购买新房占34.82%(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65.18%,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3.71%,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5.94%,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35%。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45.91%,30岁-40岁(含)占39.82%,40岁-50岁(含)占11.83%,50岁以上占2.44%;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89.89%,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0.11%;中、低收入占98.94%,高收入占1.06%。

省直中心:2023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7.42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85%,比上年末增加0.07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3,779.25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29.25%,90-144(含)平方米占61.44%,144平方米以上占9.31%。购买新房占33.93%,购买二手房占66.07%。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2.55%,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7.03%,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42%。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4.59%,30岁-40岁(含)占43.84%,40岁-50岁(含)占17.6%,50岁以上占3.97%;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88.29%,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1.71%;中、低收入占94.47%,高收入占5.53%。

东电管理部:2023年,支持职工购建房0.29万平方米。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97.61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6.67%,90-144(含)平方米占66.66%,144平方米以上占16.67%。购买新房占66.67%(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33.3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0%,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0%,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41.67%,30岁-40岁(含)占37.5%,40岁-50岁(含)占16.67%,50岁以上占4.16%;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83.33%,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6.67%;中、低收入占83.33%,高收入占16.67%。

(四)住房贡献率

2023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03.19%,比上年增加17.87个百分点。其中:沈阳中心106.68%,比上年增加18.64个百分点;省直中心77.53%,比上年增加11.9个百分点;东电管理部72.7%,比上年减少3.01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租购并举满足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缴存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特别是共有产权住房等情况

2023年6月1日起,精准实施租房提取政策。职工租房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租房提取限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单身职工租房提取额度上限为1,400元/月,已婚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上限为2,200元/月;职工租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且不超过租房提取限额,单身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上限为1,800元/月,已婚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上限为2,800元/月;多子女家庭职工或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职工,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按照实际房租支出足额保障。

(二)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23年末,沈阳中心13个管理部分别进驻所属区、县(市)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开办专区,共设置20个公积金服务窗口,专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开户业务;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个贷延伸网点达到17家,其中,银行延伸网点16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处延伸网点1家;新建1个管理部分部,业务范围为全部公积金政务服务事项。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从2023年7月1日起,职工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6,910元(即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2022年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下限为本地区社会最低工资标准,全市四个县区缴存基数下限为1,640元,其他地区为1,910元。

2.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一是缴存比例继续执行5%-12%的灵活缴存比例区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期限最长为1年。二是出台《沈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在沈灵活就业人员创新推出社保缴纳“不设限”、人员户籍“不设限”、受理地点“不设限”以及退出机制“更灵活”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以增强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的能力。三是修订出台《沈阳市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退役军人自愿在专户中设立个人账户的,由“原则上在退役后一年内提出申请”放宽至“原则上在退役后三年内提出申请”,实行单方比例缴存,个人缴存比例暂为10%—24%,每年可调整一次,拓宽退役军人筹资渠道,减轻购房资金负担。

3.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一是全面优化租房提取政策,分类提高租房提取限额,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频次,足额保障多子女家庭租房和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职工的提取额度,租房提取15.29万笔、金额13.72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6.87%和14.85%,满足不同职工群体的租房消费需求,有效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二是优化都市圈城市内异地购房提取政策,取消都市圈内异地购房提取需提供户籍证明的规定,允许未下发房证的职工持购房发票申请提取。三是延长阶段性支持职工家庭互助提取政策执行期限。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3年8月31日结束,政策执行期内累计受理提取9,092笔,提取资金10.38亿元,有效缓解职工购房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一是公积金贷款利好政策持续叠加释放。先后优化调整“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延长职工贷款偿还期限、下调第二套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等贷款政策,贷款投放额达到146.2亿元,同比增长55.87%,较去年呈现大幅提升态势,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笔均贷款提升至45.8万元,同比去年每笔增加4.27万元,增幅10.29%。二是创新实施“商转公”贷款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缴存职工将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顺位抵押、一次办结的先进办理模式,发放“商转公”贷款7,421笔、金额23.43亿元,有效降低了职工商贷还款压力。三是推出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对连续缴存12个月、累计缴存24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沈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发放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贷款77笔、金额2,719万元。四是支持新市民、青年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在沈就业毕业五年以内大中专以上学历的新市民、青年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可放宽到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2倍。

5.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当年支持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互助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分摊费用,全年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提取23笔,119.77万元。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优化创新服务举措,推动服务提质增效。一是实现业务“就近办”,创建公积金政务服务地图,构建管理部+市区两级政务大厅等“1+N”多点办服务模式,并在合作银行、签约中心扩展建立39个“金管家服务e站”,构建全域覆盖服务矩阵,织密服务网、缩短服务距离。二是服务企业精准化,实行一企一策“点题式、定制化”服务。上门服务317家企业,6.92万名职工,解答问题6,181个,现场办理提取、贷款等业务1,176笔。三是开展全方位政策宣传,广泛利用融媒体、地铁、视频号、公众号等载体,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开展第二届“聚金惠民”政策宣传活动,宣传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和创新服务新举措,提高群众参与度,中央及省市主要媒体宣传报道286篇。

2.深化数智赋能建设,推进服务迭代升级。一是深化“一网办”,拓展与公安、民政、不动产等11个部门和20家银行数据共享,全省率先实现提取、贷款、企业开办、招工、退休、身后等6类24项业务“一件事一次办”,提取和贷款业务“零要件、刷脸认证、秒批秒办秒到账”,“全程网办”事项占比93.5%。二是首创“移动办”,提级移动办系统,实现只用一台PC端在企业、楼盘等非固定营业场所均可办理所有类型业务,已办理提取业务3,123笔、1.67亿元,发放贷款2,902笔、13.69亿元,推动公积金从“人找服务”向“服务找人”多场景无缝切换。三是注销“无感办”,通过管理部、受理组合贷款银行、担保公司、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多部门联动,让贷款职工享受“零申请、零填表、零跑腿、零等待”注销“无感办”,已为4.18万户家庭无感办理撤抵押服务。四是优化“方便办”,企业汇缴在6家委托银行实现“跨行托收”;进一步升级“亮码可办”,通过系统嵌入方式直接获取缴存信息,取消“异地缴存、缴存明细、贷款结清”3个证明要件;增加APP登录刷脸、手势等识别方式和公众号注册证件类型,满足多元化办事需求。五是推进“智能办”,建立智能机器人咨询、解答、“说说办”等为一体的智能服务大厅;建成可视化数据驾驶舱,实时监测分析业务运营情况;应用AI智能语音、文本客服,机器人接听率达67%,实现全天候7×24小时不间断服务。

3.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强化安全风险防控一是发挥内审效能,强化用“数”治理,连续3年开展基础数据专项治理,累计整治削减风险疑点数据48.1万个,降幅63.2%,风险疑点率持续保持低位;加强业务内审,先后实施贷款发放时限、下调首套房贷款利率、商转公、偿还商贷零要件提取等政策跟踪稽核14次,发现并规范政策执行问题219个,有效推动政策落实落地。二是强化信用监管,出台《沈阳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将单位缴存公积金信息纳入《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和《沈阳市企业公共信息信用报告代替违法违规证明的试点方案》,先后两批次评选184家A级信用企业,免于“双随机”执法检查,并作为金融机构授信融资重要参考条件,进一步强化联合激励、惩戒效应。三是依法处理行政执法案件,执法立案62件,结案36件,挽回职工经济损失326.7万元;配合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277笔、涉及资金2,693.3万元。四是深化区域协同,都市圈八城市中心联合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推出两批次32项高频通办事项,同步取消异地购房提取所需户籍证明,建立逾期贷款扣划协同机制,建设都市圈一体化服务平台,服务举措入选创新沈阳现代化都市圈规划协同和社会共治机制。2023年,八城市共办理都市圈业务36.2万笔,发放异地贷款1,139笔4.81亿元,办理提取4,528笔3.03亿元,其中沈阳业务量均占一半以上,政策成效明显。五是大力支持政府保交楼项目,全面落实市政府保交楼工作要求,向41个“保交楼”项目发放公积金贷款683笔,支持贷款资金3.38亿元,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五)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1.积极推进系统平台建设。一是完成12329AI智能客服平台建设,保障客户来电100%接听,咨询热线7x24小时“不打烊”,有效提升客户服务智慧化工作水平;二是完成移动办公平台、微信小程序、智能柜员机等系统平台优化升级,进一步丰富和提升线上服务能力;三是完成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接入的开发建设工作,有效防控信贷逾期风险。

2.积极推进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一是完成商转公、灵活就业、租房提取新政、住房公积金直缴房租等开发建设工作,数字化应用场景不断丰富;二是完成中心与省直分中心跨中心代扣还款业务开发建设工作,为切实减轻贷款职工还贷压力提供优质便捷服务;三是完成“一件事一次办”相关服务事项开发建设工作,中心成为省内首个完成国家及辽宁省定标的“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的公积金中心。

3.积极推进数据资源体系建设一是积极落实首席数据官制度,编制《2023年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席数据官制度工作方案》(沈住公发〔2023〕30号),为推进数字资源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二是积极推进与不动产、民政、人社等多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充分发挥数据资源共享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网上办、掌上办、无感办等更加好办易办;三是进一步扩大商业贷款数据共享服务范围,商业贷款数据共享合作银行达20家;四是编制《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灾备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沈住公发〔2023〕18号),建设完成异地灾备系统,有效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六)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2023年,沈阳中心荣获省市级荣誉11项分别为:中心首推住房公积金信用监管新模式,获市委改革办授予全市制度改革创新项目;和平管理部、沈河管理部、大东管理部获沈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授予“清风辽宁政务窗口”;沈河管理部、铁西管理部获沈阳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授予“学雷锋优质服务窗口”;沈河管理部获中共沈阳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授予“市直机关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示范点”、沈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小组授予“沈阳市政务服务‘明星大厅’”和“沈阳市政务服务‘明星窗口’”、沈阳市司法局授予“沈阳市行政执法标兵单位”、中共沈阳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授予“2023年市直机关‘双十佳新突破’党支部书记党建项目”。

2023年,沈阳中心有11名职工荣获省市级个人荣誉。

(七)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23年,沈阳中心通过法院执行个人逾期贷款24人次,回收欠款127.78万元。责令限期改正次数39次,通过行政执法手段为职工补缴金额326.7万元。

(八)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无。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