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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制度

时间:2020-05-20   来源:客户服务部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信息公开制度化、标准化建设,提高中心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客户服务部作为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清单,是指行政机关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属于主动公开范畴的同一领域信息,在进行保密审查的基础上,以列举信息条目名称的方式形成清单,并予以公开。

第四条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中心还要根据当年工作的实际情况,将以下信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一)组织机构:机构信息和法定职责、领导成员和工作分工;

(二)政策法规:国家、省、市政策法规、部门文件等;

(三)人事信息:干部任免信息、编制及现有人数等;

(四)财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情况;

(五)工作报告:中心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六)中心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中心要根据国家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确定信息公开年度工作重点,编制本部门、本系统主动公开信息目录,纳入清单管理并动态更新。

第六条 中心要对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实施动态化管理。属于清单内的政府信息,要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或更新,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中心要定期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发现应公开信息和可转为主动公开的信息要主动公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坚持“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中心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拟定政务公开内容并进行保密审查,最终交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公布。需报上级机关批准方可公开的,应当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 中心要加强对政府信息的全过程监测,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在职责范围内要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条 中心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清单制度,包括中心对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对已公开政府信息进行维护和更新的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制度以及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中心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标准化机制,制定相应工作规程,规范信息发布流程,对审查合格的信息要按照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的格式、方式和时限,做好编辑和加工,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