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3-02 来源: 资金筹集部 文字大小:大中小 打印:打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业务管理工作,维护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合法权益,依据《沈阳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业务核查管理办法》(沈住公发〔2018〕18号),中心决定开展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情况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3年1月1日以前建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最后汇缴月在一年以内的单位。
二、申报形式
单位依住房公积金开户机构到各区(县、市)管理部、分中心,诚信填写《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申报表》(见附件),申报单位缴存情况。
三、申报时间
单位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申报,具体时间以各管理部、分中心通知为准。
四、申报事项
1.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经办人、经办人电话。
2.缴存基数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调整缴存基数,是否低于最低工资基数标准缴存,工资收入是否如实纳入缴存基数。
3.缴存人数情况。单位缴纳医保职工人数,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封存人数及拟办理集中封存时间。
4.欠缴情况。单位应按月足额缴存,已发生欠缴的单位应填报补缴计划。
5.网厅、微信公众号使用情况。微信绑定人数,占正常缴存人数比例。
6.代办情况。是否为委托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信息维护,是否为非在岗职工或与委托单位未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代缴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仅为单位职工代缴社会保险不代缴住房公积金单位。
五、核查标准
1.单位基本信息应与系统记录一致,如有不符应办理变更。
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均应足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3.单位应当为所有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即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应与单位缴纳医疗保险人数趋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封存职工,单位应立即办理集中封存手续,重点核查“10年以上无缴存记录”的封存账户,并通知职工尽快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4.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欠缴超三个月的,应向管理部、分中心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规范办理缓缴。
5.微信关注绑定人数应占正常缴存职工95%以上。
6.代办机构是否规范为各委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核查要件
1.《2023年度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申报表》(见附件)
2.《沈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职工个人缴费申报核定单》。
附件:2023年度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申报表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