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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时间:2022-01-11   来源: 资金筹集部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9号),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已上调。现将各区、县(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810元调整为1910元;

2.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540元调整为1640元。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文件链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