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解读
时间:2022-01-11 来源:资金筹集部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印
一、政策制订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二、缴存基数下限的确定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9号),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得出我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分别是: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1910元;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1640元。
三、举例说明
2022年度,和平区缴存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为1910元,个人缴费保底金额按单位和职工最低缴存比例各5%计算,不得低于191元。
文件链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