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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受理条件的通知

时间:2018-08-09   来源: 资金筹集部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各处(室)、管理部、分中心: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工作要求,现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受理条件调整如下:

    1.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条件:职工已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申请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中心。

    2.本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申请条件:职工已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立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在中心账户停缴封存半年以上,且本人在中心无尚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申请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业务。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22日


    

                            

文件链接:关于调整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受理条件的解读